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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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1.概述 儿童不是成人的缩影。儿科人群的脏器结构和生理功能与成人不同,即使在儿科人群的不同年龄段,其躯体和心理特征也存在一定差异,难以利用成人临床试验数据证明儿科人群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甚至在同属儿科人群范围内,多数情况下也不能完全由大年龄段人群的数据直接推导于小年龄段人群,特别是新生儿。对于支持批准用于特定年龄段儿童的药品,应有相应的儿科人群临床试验数据予以支持。因此,规范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的关键环节,对于保护受试者的权益,获得质量良好的研究数据,确保儿科患者用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十分重要。 另一方面,与成人临床试验相比,儿科人群临床试验在伦理学考虑、入选操作和评价方法等诸多方面具有特殊性,并存在一定的困难,特别在儿科患者中开展大规模的临床试验难度更为突出。因此,充分利用已有的成人研究数据,采用新的研究方法,例如基于模型和模拟等,按照数据特征的同质性从成人向目标儿科人群逐步外推,可以最大程度减少儿科人群不必要的重复研究,获得最大信息量的知识,用于支持全面的科学评价。 为此,我们制定本指导原则,阐述了开展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的特殊关注,说明了新研究方法的应用,提出了从成人数据向儿科人群数据外推的原则和要求,以及针对儿科临床试验设计中常见问题的考虑并进行了系统分析。力求通过本指南的制定,进一步规范我国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提高研究质量,为我国儿科人群用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提供更加充分可靠的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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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我国研发用于儿科人群新药(包括已上市药物增加儿科适应症)的临床试验。参考本指导原则时,应同时结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规范国际协调会(ICH)和国内外其他相关指南要求。 本指导原则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仅代表药品监管部门当前的观点和认识,根据科学研究的进展不断完善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鼓励申办者、研究者与药品监管部门积极沟通和讨论,促进我国儿科药物的研发,满足儿童用药需求。 2.?伦理学考虑 设计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时,在满足评价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遵循“样本量最小、标本最少、痛苦最小”的原则。如必须采用侵入性检测时,应对操作方法和频率进行严格规定,尽量减少重复的有创性的检测步骤。 应对已获得的受试药物的非临床和临床安全性数据进行分析,对潜在风险进行预估,特别是那些在成人试验中不常被考虑的风险,如恐惧、疼痛、与父母家庭分离、对生长发育的影响等。在临床试验方案中应针对潜在风险建立风险控制计划,包括药源性不良反应预警和处理预案。 在我国,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认证的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试验机构应尽量为参与试验的儿科受试者提供舒适安全的环境,这将有助于减小试验过程引起的紧张和不适感。参与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者需要接受良好培训,具有儿科研究经验,具备判断、处理和评价儿科不良事件的能力,特别是对紧急而严重的不良事件。 以下对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中几个伦理学方面的关注点提出建议: 2.1.?伦理委员会 伦理委员会在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保护方面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审查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具备儿科药学、儿科临床医学和接受精心整理

过儿童心理学专业培训的人员,以及律师和社区代表(幼儿园或学校老师、育有与受试人群同年龄段子女的人员)。 通常,伦理委员会批准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包括: (1)不超过最小风险; (2)虽超过最小风险,但是①对受试者具有可预见的直接获益,或②可能揭示该疾病人群的重要知识,或③可以通过该试验揭示预防或消除严重影响儿科人群健康的医学问题的方法。 2.2.?知情同意 父母/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 儿科人群参加药物临床试验前必须获得他们父母/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知情同意过程和要求与成人受试者参与的药物临床试验相似。 知情同意的规定必须在试验方案中提前写明并需要得到伦理委员会的审核批准,包括是否需获得父母双方知情同意,或是否仅需获得一方知情同意,或是否允许法定监护人知情同意,以及是否允许在未获得父母/法定监护人知情同意时即可开始的紧急状况下的试验。 一般而言,家长决定他们的孩子是否参加临床试验是一种两难的选择,特别是当他们的孩子正处于危及生命的疾病中时,决定会变得更加艰难。因此,在与家长进行知情同意和交流的过程中,除了清楚的告知家长试验预期的风险与获益外,还应特别关注家长的意识及情绪,以免他们在不恰当的精神状态下做出是否同意参加临床试验的决定。

儿科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儿科受试者知情同意的年龄界限目前还没有统一标准。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在我国,通常10周岁以上(含10周岁)的儿科人群应参与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