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企业资本。
第四十二条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三条除法定的会度帐册,对企业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十四条企业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劳动用工制度,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企业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九章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3、因企业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5、因不可抗力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6、依法宣告破产。
第四十七条企业依前条第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企业依第4、6项而终止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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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清算组成立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九条企业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同意,不得处理企业财产。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清结:
1、所欠企业职工工资,资金和劳动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银行贷款;
4、企业债务和其他债务。
企业清偿后,剩余财产如不能足额退还出资,应按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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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第五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经营期满前三个月内,由股东会决议,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延期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本企业承担。
第五十四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需要修改章程时,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按本章程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方为有效。
第五十五条企业章程个别条款修改,经股东会同意,可作出章程修正案决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如涉及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企业董事会,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研究决定。本章程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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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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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等各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企业设立的目标和宗旨为(企业视自己情况确定)。 第四条企业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经济性质:股份合作
第五条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企业注册资本来源为股东自筹,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资金来源、数额真实可靠。
第六条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全部为本企业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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