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参与分配具体适用的指导意见(试行) 下载本文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参与分配具体适用的指导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813060001 【发布日期】2017.11.01 【实施日期】201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参与分配具体适用的指导意见(试行)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7]第29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

当前,全市两级法院参与分配的案件大量存在,最高院对参与分配的具体程序并无明确的意见,而相关规定较为笼统,不便操作,致使当事人针对参与分配问题提起的异议和信访增多。为规范参与分配程序,统一参与分配的标准,福州中院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福州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参与分配具体适用的指导意见(试行)》。

该指导意见共十六条,对参与分配的形式、期间,分配的条件、原则,主持分配法院的确定,分配方案的制作、分配方案的异议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特别对实务中争议较大的两个问题进行了规定:

(一)申请参与分配的期间节点。根据民事诉讼法 解释第五百零九条 第二款 规 1 / 3

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该规定实

操性较弱,且不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故在本指导意见中将该规定予以明晰,以被处置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节点作为参与分配截止日,具体规定见第四条;

(二)对在先采取诉讼保全及积极提供财产线索债权人的鼓励和照顾原则。为保护在先采取诉讼保全及积极提供财产线索债权人的权益,提高债权人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查找财产,在本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对此两类债权人的分配倾斜,即在参与分配中对相关执行财产可以提高执行款分配比例,比例幅度为15%到20%,具体规定见第九条、第十条。

第一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但超过担保物权时效的债权人除外。

第二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已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由执行法院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执行情况内容应当包括:执行案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应执行标的额,已执行标的额,未受偿标的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情况,以及已控制但未处置完毕的被执行人财产及其价值等。 2 / 3

参与分配申请及上述材料,由参与分配法院向主持分配法院直接送达,主持分配法院

应当确定专人统一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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