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地面上,待水温降到50℃-60℃后,放净未加防冻液的冷却水,排放燃油系统的积水并及时添加燃油。液压操作的设备,应擦净液压缸活塞杆表面的水滴。
7.6 振动碾司机
7.6.1 振动碾司机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方可单独操作。 7.6.2 作业前,检查和调整振动碾各部位及作业参数,保证设备的正常技术状况和作业性能。 7.6.3 在振动碾发动机没有熄火、碾轮无支垫三角止滑木的情况下,严禁在机身下进行检修和从事润滑、调整和维修等其他工作。
7.6.4 振动碾应停放在平坦、坚实并对交通及施工作业无妨碍的地方。停放在坡道上时,前后轮应垫稳三角止滑木。
7.6.5 为振动碾辅助工作的其他人员,应与司机密切配合,不应在碾轮前方行走或作业,应在碾轮行走的侧面,并应注意压路机转向。
7.6.6 在行驶作业中,当机上蜂鸣器发声鸣叫时,应立即停车检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进行工作。
7.6.7 不应在超过20°的斜坡路面上强行行驶。
7.6.8 作业完毕应及时做好振动碾的清洁、润滑、调整、紧固和防腐作业。
7.7 潜孔钻司机
7.7.1 潜孔钻司机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方可单独操作。
7.7.2 钻机的工作地面应平坦,当在倾斜角地面作业时,履带板下方应用楔形快塞紧。严禁在斜坡上横向钻孔作业。
7.7.3 开机前应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 应对钻机的滑架滑板、连接螺丝、拉杆连接、回转机构、齿轮传动、轴承压盖、空心主轴、提升推进机构、钢丝绳、制动器、离合器、行走机构、传动皮带、链条、履带板、钻杆接头、冲击器、钻头、除尘装置、电缆及其他电气元部件等各部位的操作机构进行全面仔细的检查,使操作系统灵敏、完好,运转系统牢固可靠、工作有效。 2 润滑部位应加注润滑油。
3 接通电源,电压变动范围不超过额定值的-5%—+10%。 4 接好风管,电压应满足设备操作规定。
5 进行湿式作业时,应接好水管,其压力应等于或大于风压。管路无渗漏现象。 6 安全用具、工具、易损部件和辅助材料准备齐全。
7.7.4 凿岩作业时,应先开动吸尘机。随时观察重机器的声响及机械运转情况,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车检查,并排除故障。
7.7.5 开钻时,应有充足的水量。作业中,应随时观察排粉情况,尤其是向下钻孔时,应加强吹洗,必要适应提钻强吹。有收尘装置及尘袋应及时清理,破损时应更新。作业人员应该佩戴口罩、面罩等劳保防护用具。
7.7.6 钻进中,不得反转电动机或回转减速器,避免钻杆突然脱扣。
7.7.7 应经常注意调整推进机构钢丝绳的松紧程度,排列整齐无挤压现象,绳头牢固。注意检查提升滑轮组和提升推进器上、下行程开关工作的可靠程度。滑架摆动严重时,应减小轴压。
7.7.8 应经常检查风管、水管接头应坚固可靠,应无跑风、漏水现象。
7.7.9 夜间作业中,如发生照明故障,应立即停机,并切断工作电源,待修复后方可继续工作。
7.7.10 当气压低于392kPa时,应停机钻孔。
7.7.11 孔口有人作业时,不得向冲击器送风。拆装钻头时,应关闭回转、提升机构。 7.7.12 对传动部位的清扫、注油、修理等工作,都应在停机的状态下才能进行。
7.7.13 爆破时应将设备撤退到指定的安全地点避爆,必要时加以遮盖进行防护。爆破后应及时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7.7.14 钻机行走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 行走机构各部传动结构灵活可靠,履带板、履带销连接完好。
2 查看供电线路,及时排除故障,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弯道半径不应小于4m.。最大爬行坡度不应超过15°。
3 行走距离超过300m或横跨道路上空的障碍物有碍通行时,应放平滑架和钻臂,保持机体平稳。穿过带电线路时,钻机各部与导线间的距离见表7.7.14。
表7.7.14 钻机与带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线路电压 kV 安全距离 m <1 1.5 1-20 2 35-110 4 4 在未放平滑架而作较长距离行走时,应拆掉风管、水管,接通行走电机电源。钻头球面离地不小于30cm,冲击器应用卡瓦固持。
5 行走时应有专人指挥,做好上下联络,车后人员应拉好电缆和风、水管路。 6 转向时,不应急转向,尤其在松软路面做大角度转向时,应事先铺垫木块;遇转向困难时,不可强行转弯。
7.7.15 不得乘坐回转机构上下滑架。遇到六级以上大风时,不得上滑架。 7.7.16 不得将钻机电缆敷设在水中或金属管道上通过。当钻机整机移位时,随机移动的电缆确需穿越行车过道的,应将电缆穿套绝缘皮套后嵌入沟槽内进行保护。
7.8 凿岩台车工
7.8.1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方可单独操作。 7.8.2 前进道路上应事先清理场地,排除障碍物。
7.8.3 前进或退出,应有专人指挥,统一信号,台车一牵引车司机应密切配合,行车速度应缓慢。
7.8.4 电气部分发生故障,应由专职电工进行检修。
7.8.5 最高行速不得超过10km/h,最大爬行坡度不得超过14%(1:7)。车辆下坡时,应用低速挡行驶,不得空挡溜滑车。
7.8.6 检查轮胎气压、臂杆系统、脚制动器应灵敏可靠,以及电缆支架插销应拴牢。 7.8.7 检查电缆卷筒支架插销应拴牢。
7.8.8 发动机启动后,应空转3-5min,以中速空负荷运转使水温上升至70-90℃,观察油压、各仪表、指示灯以及各部元件应无异常声音,确认各部正常后,才能开始载负荷运转。 7.8.9 牵引车行驶前,制动气压达到490kPa以上,松开制动闸后才能起步,不得在控制器系统故障情况下运行。
7.8.10 在凿岩或用升降平台上作业时,台车应张开支腿固定,不得移动机体。 7.8.11 移动钻臂时,应先退回导杆,使顶点离开工作面。钻臂下不得站人。
7.8.12 作业前应先将周围及顶部松碎岩石撬挖干净,裂隙及松散部位应采取措施。 7.8.13 检查风、水管路应无堵塞,接头处应严密可靠,冲洗后将水软管接至台车上。
7.8.14 将电源接至台车,检查三相电压应正常,应无漏电现象,指示灯应完好并检验漏电保护器的可靠性。
7.8.15 接通油泵空气开关,启动油泵及空气压缩机,其自动卸荷压力应调至686kPa,检查油泵、电动机空转、电流应正常。
7.8.16 应合理划分各臂的作业区域,不得两臂在一条垂直线上同时作业。
7.8.17 严禁在岩石破碎、裂隙发育、残孔等处钻孔。 7.8.18 作业时应经常观察各信号灯和压力表指示,分析岩石变化及钎运转情况,严防卡钎或钻杆扭曲。
7.8.19 更换钎头时,应将钎杆轻轻顶在岩石上,先拉操纵回转手柄和冲击手柄,关闭冲洗水之后拉开眼手柄,松开后再慢慢向前推动,即可将钎头敲松。 7.8.20 凿岩机停机、保养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凿岩作业完成后,收回凿岩机、推进器和臂杆系统,做好拖牵前的各项准备。 2 断开电源,收回电缆;拆除冲洗软水管。
3 发动机怠速运转数分钟,使其温度稍降后,方可熄火。
4 对臂杆系统及推进器滑面进行清洁,加润滑油,并检查其定位压力应正常。 5 电缆和外露部分应无破损,无漏电现象。 6 检查各连接部位,紧固各连接螺栓。
7 按规定对各润滑部位进行润滑,及时添加或更换油料。
7.9 风钻工
7.9.1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操作。
7.9.2 凿岩工作应使用捕尘器或采取湿式作业。作业人员应该佩戴口罩、面罩、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具。
7.9.3 开钻前应检查凿岩机各部件无松动,准备好所用的工(器)具。 7.9.4 应选择长短适应的钎杆。钎杆应无弯曲,中心孔应不偏斜无堵塞。 7.9.5 风管与风钻对接时,应先将管内赃物吹净,再行连接。
7.9.6 供风胶管不得缠绕打结,不得采用折叠风管的方法来停止供风。 7.9.7 风管接头应连接牢固,并随时检查。
7.9.8 钻孔开钻时,风门应开小,把钎的人应戴保护眼镜。
7.9.9 开钻时,检查周围应无不稳定的岩石,操作人员两脚应前后侧身站稳。 7.9.10 钻孔时,手不能离开钻机风门,不得采用骑马式作业。 7.9.11 钻水平孔时,不得用胸部顶住风钻。钻孔前面不应站人。
7.9.12 在孔深1.2m以上,应备有厂短钎和采用长短钎配套交替进行使用,不得采取一根长钎一次钻够深度的钻孔方法。 7.9.13 不得在旧孔上重新钻孔。
7.9.14 更换钢钎时,应关闭风水阀门。
7.9.15 风管、水管穿过交通通道时,应挖小沟,把管放在沟中盖好。 7.9.16 在山坡上拉风管时,应注意山下的人和机械等。
7.9.17 钻机停止作业时,应先将风水总阀门关闭,然后再卸风管、水管。 7.9.18 钻孔完毕,所有机具和风水胶管应放到安全地方。
7.9.19 吹炮孔时,吹风管应用转心阀门,并注意前后左右应无人。严禁采用对折风管停风的方法吹孔。
7.9.20 当使用钻机支架时,若钎杆和钻机前进方向不一致,应加以调整。 7.9.21 气动支架应牢固,作业时不应滑动。
7.9.22 应随时注意顶板岩石因断层破裂及地下水、岩石发育各种因素而形成的不稳定情况,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退出。
7.9.23 在高处钻孔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对搭设的脚手架、作业平台的稳固性进行安全检查。 7.9.24 停钻、撤钻和向前移动气腿时,先关风门,同时应防止卡手。拔钎时应注意左右、后边的人员。
7.9.25 发现盲炮,严禁强拉导火线和随意处理,应及时通知爆破工和相关人员处理,需要钻
孔引爆时,应距盲炮30-50cm处平行钻孔引爆。
7.10 爆破工
7.10.1 爆破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操作技能,并经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7.10.2 爆破工的职责:
1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转交他人,不得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2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 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4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6 定期接受爆破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的培训教育。 7.10.3 爆破器材的加工要求:
1 在进行起爆管和导爆管加工时,应在单独专门的加工房内进行,同时应远离爆破器材库,其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加工好的起爆管和导爆管应分开存放,导爆管上应系上警示标志,加工起爆管时,应用特制的紧口钳子夹紧管体口部边缘。 2 在加工导索时应首先查清是否同厂、同批,实验燃速,不得和异厂、异批导火索混合使用。 3 加工火炮插管时,应严格清查管数,导火索头与雷管的数量应相符。
4 导火索插入管内时,管内杂物应到倒净,不得用嘴吹。火雷管插好后缠胶布时,手指应轻微顶住尾管。
5 绑炮时若遇药卷过硬时,可用手指将药卷捻松后再慢慢把管插入,严禁用力硬插。
6 不得电雷管用力应插入起爆药包内。在插电雷管时,应先在药卷一端用竹、木锥子钻成眼后,将雷管顺眼慢慢插入,绑扎时应注意保护点雷管封闭口及绞线不受到损伤。
7 在切割导爆索时,应用锋利的刀子,不得用钳子、石头、铁器砸切。已放入炮孔中的导爆索不得切割。对结块炸药的粉碎,应用木器碾压。 8 加工和装放火炮时,现场不得使用明火吸烟、打闹。
9 电雷管在使用前,应检查其导电性,并按电阻大小来选配。
10 爆破人员不得穿化纤类服装和带钉子的鞋,不得携带非绝缘电筒或其他金属用具。不应使用手机。
11 加工电炮时,应使用专用爆破测量仪器,同时应认真检查,确认仪表完好正常并符合标准时,方可使用。
12 加工完毕,彻底清查现场,核对领出数与加工数应一致。 7.10.4 爆破器材领用的要求:
1 严格领退手续,填写爆破单据应真实、明细,注明工程项目及单位、时间、地点、班次、领用数量、发放人、领用人和施工单位,并需发放人、领用人和施工负责人三方签字方能生效,各签字人应对工作面实际耗材的数量负责核实。
2 每班爆破作业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经核查实耗数量无误后,将现场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退库登记。
3 不使用的起爆药包,应由爆破工组长负责按规定退库。 7.10.5 爆破器材的搬运要求:
1 爆破器材在搬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掷,雷管与炸药不得混装运输。 2 运输爆破器材的汽车不得停留在人员密集的地方,车上应示有醒目的警示标志。押车人员严禁吸烟带火种。
3 从爆破器材库领出的各种起爆器材送往施工现场时,应根据背运人员的体力强弱来负重。 4 往现场运送爆破器材途中,运送人员不得吸烟。不得在明火处休息;不得靠近汽车排气管
和电力线路。
5 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时,应与明火、机械设备、电源及供电线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设专人看守。 7.10.6 爆破作业要求
1 在火炮作业点炮前,爆破工应记清分管炮位的导火索数量,清点炮孔数目,应事先选好进入避炮地点的线路。 2 爆破人员在起爆前,应迅速撤离至安全坚固牢靠的避炮掩蔽体处,所撤退道路上不得有障碍物。
3 对于火炮作业进行分炮孔分组爆破或一次点燃数目超过5个炮时,点炮应明确分工,并指定专人负责指挥。
4 使用火炮不得用明火点燃导火索,应使用香或专用点火器来进行点火。
5 用于防潮工作面的起爆药包,再放入雷管的药卷端口部,应涂防潮剂。在潮湿地点采用电力方法起爆时,应使用防水绝缘材料的雷管起爆。
6 爆破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作业地点检查,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过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7 所有装好的电炮,应一次合闸同时起爆。
8 电力起爆宜使用闸刀开关,装置盒均应装箱上锁,从进入现场装药至起爆的全部时间内,应指定专人负责看管。应听从统一信号来控制合闸时间。 9 如果通上电流而未起爆,则应将母线从电源上接下连成短路,锁上电闸箱,待母线断5min后,沿母线进入工地监察拒爆原因。
10 爆破工在爆后主要检查:确认有无盲炮;有无危坡、坠石;地下爆破有无冒顶、危石存在;支撑是否被破坏;炮烟是否排除。
7.10.7 当隧洞倾斜角大于30°时,不得采用火花起爆,应采用电力起爆方式。
7.10.8 不得用导爆索、导火索当绳子上下吊东西、捆绑炸药和代替安全绳使用。导爆索装好或联网后,应指定专人看守,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在爆破作业现场工作面的周边50m范围内严禁有其他施工机械作业。
7.10.9 在水下或潮湿的条件下使用导爆索时,应将索端涂以防潮剂或戴防潮帽进行密封处理。防水炸药使用前,应对药卷的防水性进行检查。
7.10.10 电爆网装药前,首先检查工作面的电源,若杂散电流达到30mA以上时不得装药联网。
7.10.11 装药前,爆破工应查看爆破影响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情况。特别是永久建筑物及设备、机械距离较远,若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
7.10.12 装药和堵塞应使用竹、木制做的炮棍,不应用力猛捣,不得用金属棍棒装填。 7.10.13 起爆前,应将剩余爆破器材撤出现场,运回仓库,不得藏放于工地。
7.10.14 爆破工在从事不同级别的洞室、深孔、拆除等各种爆破作业和在深井、含有瓦斯、粉尘、高温等特殊环境下进行上述工程爆破作业时,应遵守GB6722有关规定和进行分级管理的要求,应按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和警戒措施要求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工作。
7.11 撬挖工
7.11.1 撬挖工应在爆破查炮确认完毕后,方可进入工作面进行撬挖。撬挖现场工作面应有足够的照明。
7.11.2 爆破后,对破碎、松散的岩石或孤石,应撬挖清除后方可进行其他工作。遇有松动大石块,人力不能撬出时,可用少量药包进行爆破处理。
7.11.3 撬挖顺序应按先近后远,先顶部后两侧,先上后下原则进行;两人以上同时撬挖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