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九 条 工程结束前,监理、施工单位不得将现场的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本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撤出现场。
第 二十 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工地试验室的主要检测人
员以及设备等需要变更时,其变更后的条件应不低于本办法和合同文件的规定,同时需取得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并将变更资料报质监机构备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 二十一 条 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以及项目业主应当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 二十二 条 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是否通过业主审核,是否在相应的质监机构登记;
(二) 业主对工地试验室的审核是否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 有无超过其《等级证书》的范围进行检测; (四) 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五) 试验检测人员试验工作能力的考核;
(六)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检校; (七) 试验室检测工作开展是否规范; (八) 试验室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九) 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等变化情况; (十) 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 二十三 条 工地试验室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质监机构将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停其试验检测活动,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母体检测机构的责任。
(一) 工地试验室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 (二) 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挪作他用的; (三) 转包、违规分包试验检测任务的; (四) 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 (五) 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六) 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 二十四 条 暂停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的,其母体检测机构一年内不得设立新的工地试验室;情节严重的,将降低或撤消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并将不良行为记入母体检测机构管理档案,作为其母体检测机构资质年审、降级、注销的依据。
第 二十五 条 试验检测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监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警告、暂扣检测人员证书及注销检测人员证书的处罚。
(一) 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 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三) 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
(四) 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者; (五) 涂改、转借、出让检测人员证书者。
第 二十六 条 市州质监分站及项目业主等发现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存在违规情况,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及证明材料报送厅质监站。对于发现四川省外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违规情况,厅质监站将该机构或人员的违规情况及证明材料报送发证机关,同时抄送部质监总站。
第 二十七 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 二十八 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 二十九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参照配置表
1. 土:标准筛、摇筛机、比重计、电子天平、烘箱、光电
液塑限测定仪、自动击实仪、路面材料强度试验仪、多功能脱模器、CBR试验装置、杠杆压力仪及承载板或路面材料强度仪及配件
2. 集料:标准筛、摇筛机、压碎值测定仪(水泥砼用和沥
青路面用)、压力机、洛杉矶磨耗机、针片状规准仪、游标卡尺、砂当量试验装置、电子天平、烘箱、摆式摩擦系数测定仪、加速磨光机、冲击试验仪、细集料棱角性测定装置
3. 石料:电动切石机、砂轮磨平机、压力机、低温试验箱 4. 水泥:电子天平、水泥净浆搅拌机、水泥标准稠度仪、
雷氏夹、煮沸箱、水泥胶砂搅拌机、水泥胶砂振实台、标准恒温恒湿养护箱、电动抗折试验机、压力机、负压筛析仪、透气比表面积仪
5. 水泥混凝土、砂浆、外加剂:标准养护室、水泥混凝土
搅拌机、水泥混凝土标准振动台、压力机、抗折试验夹具、水泥砂浆稠度仪、水泥砂浆分层度仪、胶砂流动度测定仪、坍落度筒、容量筒、混凝土贯入阻力仪、分析天平、烘箱、比重计、试验筛、含气量测定仪、劈裂试验夹具、混凝土渗透仪、千分表、阳极极化仪、酸度计、螺旋测微计、钻孔取芯机、混凝土试模
6. 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压力机、直读式测钙仪、分析天
平、滴定设备、负压筛析仪、高温炉、电子天平、烘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