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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2—政府补助

在审计时,客户由于市政建设需要占用客户的一块土地,政府会予以补偿,需要说明的是,该土地上暂无客户资产,即不会发生清理费用,客户已执行新准则,根据政府补助准则,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件规定,应计入专项应付款,并结转资本公积,该文件在新准则下是否可继续有效,尚无明确规定。本人认为,在新准则下,该业务更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应适用政府补助准则。但是否计入递延收益,应视情况而定,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该部分补偿可作为停工损失补偿,所以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也说得过去。

不知各位同仁是否有不同看法?

答:123号文在新准则下不应继续执行。如果政府的补偿是根据被征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给予的,则不属于政府补助,因为不符合政府补助的无偿性特征,应按照资产处置损益处理。

问题33—政府补助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公司由于进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工程建设,公司收到财政局发放的奖代补资金。

财政局规定该资金专款专用,用于以后年度的污水处理建设工程。公司按财政局文件作为了“专项应付款”处理。请教,这种情况,公司的帐务处理应该怎样?作为“政府补助”还是一次进行损益?还是进行资本公积呢?

答:这个资金对应的管理办法应当是“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501号)。从该文件看,并未明确应作为“投资补助”计入资本公积处理,所以个人理解应当可以适用政府补助准则(假定你公司已经执行新准则的话)。但由于所补助的项目目前尚未完成,所以目前应当暂挂负债类科目(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待项目完工并验收通过后转入递延收益,在项目折旧期限内平均转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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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4—政府补助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某电厂小火电机组于2009年5月31日关停,相关资产处置至2009年底还未进行.该电厂于2009年末收到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基金1亿多元.是该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应该确认递延收益?分几期摊销?

奖励资金用于安置职工、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如果奖励资金用不完,是不是财政还要收回?转产怎么理解,淘汰小项目,新上大项目,算不算转产,可不可以算做资本金投入.怎么做处理? 有没有相关具体的文件啊? 答:鉴于对你公司收到1亿元奖励资金的计算依据不清楚,因此建议根据公司的关停落后产能相关支出的预算,将该1亿元总额合理分解为不同用途,例如用于补偿报废资产的损失、安置职工支出、其他相关支出等,分别根据对应的支出和损失的实际发生情况,根据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规定的配比原则,在相关支出和损失计入损益的当期相应将资金由递延收益结转至营业外收入。

对于用不完的奖励资金是否要收回,以及新上大项目的资本投入是否属于“转产支出”的问题,建议咨询主管财政部门的意见。在尚不确定是否需要收回的情况下,可以将目前收到的奖励资金暂计入负债处理。 如果新上大项目的资本投入属于补偿范围的,则对应的奖励资金的相应部分可以界定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没有专门的具体文件。请注意新准则是原则导向的,原来制度下的具体操作性文件以后会越来越少。

问题35—关于政府补助和非经常性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

由于政府扶持力度的加大,很多公司都拿到了国家政府补助,按照新准则,有与损益相关的、有与资产相关的,有需要缴税的,有免税的。那么怎么处理其与非经常性损益的关系呢?

本人认为:应主要考虑该项政府补助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交纳,那么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就是计入当期的损益扣除所得税费用;如果不需要交税,则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是当期确认的补助金额。与是否确认递延收益没有直接关系。

答:可以这样理解。某个项目被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应当以该项目在会计上计入当期利润为前提。如果会计和税务上对某事项处理不一致,导致会计上确认递延税项的,则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包括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问题36—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如果企业因工厂整体搬迁,于2006年度已收到政府的补偿款4亿元人民币,当时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已计入“专项应付款”(当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008年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同时2008年又收到政府拨付的搬迁补偿款1亿元人民币,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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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知道像这种情况,新收到的1亿元的补偿款是否还应计入“专项应付款”? 2、在搬迁过程中又陆续发生的搬迁损失是否还应按照123号文件的规定冲减“专项应付款”?

3、如果搬迁结束后,轧差后的余额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谢谢!

答:根据2007年4月版本的准则讲解,政府补助准则的衔接采用未来适用法,即在首次执行日后收到的补助款(含批文在首次执行日前下达的分期拨付的补助中在首次执行日后收到的部分)应按新准则规定处理。因此我考虑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原先的专项应付款余额可以暂时予以保留,但对于其中按新准则规定应作为企业重组成本和辞退福利计提的安置职工支出,应从专项应付款重分类到应付职工薪酬。对于首次执行日以后继续发生的与搬迁相关的损失和支出,应按新准则的规定处理,即对于费用性支出的补助,应在利润表上确认相关的费用,同时等额结转专项应付款到营业外收入。新厂房完工后,将剩余的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按新准则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规定处理。总之,在新准则下,搬迁完成后不应出现将专项应付款计入资本公积的情况。

问题37—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请教:废水技改专项改造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否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呢?有同事说可以入资本公积,但我找不到相关的文件支持。

答:政府补助准则应用指南:“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因此,实务中对于企业收到财政资金的情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财政资金的性质。只有在排除了属于政府资本性投入(包括投资补助)和确定无需返还的基础上,才能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关于“投资补助”的定义和范围,目前主要见于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 1.《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帐核算,并分别按如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一)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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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中央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比照本办法执行;如地方政府有另行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2.《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对“投资补助”等有关财政资金财务处理作出了以下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3.《企业财务通则解读》(财政部企业司编)对《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进一步解释:

财政资金的类别及其财务处理办法

目前,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资金大致分为五大类别。据不完全统计,仅中央有关财政资金就有几十项。但是,对有关财政资金一直缺乏统一、明确的财务处理原则。《通则》分门别类,对企业取得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1.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财政资金,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等。这类资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因此,应当增加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则增加国有资本公积。

2.属于投资补助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补助,但是与前一类资金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身份投入,大部分时候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因此,《通则》规定企业收到这类资金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如果国家拨款时,明确形成的资本由某个单位持有,或者做出其他权属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

3.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财政资金,如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这类资金一般是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因此,企业使用这类资金时,作为收益处理。企业在具体执行时,使用这类财政资金如果形成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应当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如果没有形成资产,则应当作为本期收益处理。

4.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等。这类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因此,企业收到时,应当作为负债管理。

5.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财政资金,如国有企业亏损补贴、“非典”期间补偿民航公司的损失、关闭小企业补助等。企业收到这类资金时,作为本期收益或者递延收益处理。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71号)所规范的“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是“投资补助”的一个典型例子。该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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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

第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主要是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针对“投资补助”的性质确定和会计处理,实务上应注意:

1.在判断企业所收到的财政资金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准则的规范范围时,除了考虑是否需要返还、国家是否因此而享有所增加的权益(股权或者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等因素以外,还需要考虑这种拨款是否属于上述的“投资补助”的性质。而如前面列举的文件所述,投资补助也可能是由全体投资者按股权比例共同享有的,国家并不因此在其中享有相关权益,但仍有可能被要求计入资本公积。在此方面,需要关注作为财政拨款拨付依据的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这应当在相关的拨款批文中会提及)。如果相关的拨款所依据的是财政部、发改委等中央部委文件中明确要求企业在收到时计入资本公积处理,则企业应尊重该等要求。

2.对于财政资金会计处理问题考虑时,应追溯到最上层的中央部委层次的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之类文件(最好是有财政部参与发文的),对于明确规定收到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按相关规定办理(不论企业的所有制)。对于没有明确属于“投资补助”性质,也没有明确财务处理要求,但从种种迹象判断有可能属于“投资补助”的,应当向给予拨款的财政部门咨询对款项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在排除属于“投资补助”的可能性之后,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处理。

问题38—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有没有专门文件规定?

答:上市公司有规定,证监发[2006]136号。其他企业无明确规定,但也建议这样处理。

问题39请教改制评估值入账《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改制,以评估值入账.税法上认可吗?计税基础仍然是原来?还是也变为评估值?

答 :一般是不认可的,除非该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方已经就该项评估增值计入其自身的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在目前的税务实务中,为了体现对一些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支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往往对于这些企业有一项特殊的优惠政策(需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案审批),即对于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经国资、财政等主管部门确认并计入国家资本金(注意不能是国有法人资本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国有资本金)的,其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予征收;同时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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