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工具,帐务处理中发行方贷记“资本公积”实际上是把它作为认购人的一项资本性投入处理。其后,持有人若行使该权益工具以约定的固定价格认购股权,则该项权益工具的帐面价值作为新增股权的一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如果不行使的,虽然权益工具本身已经到期失效,但其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作为历史上的权益工具发行形成,也不再进行调整。
问题70—保理业务怎么做账?《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就是应收账款抵押贷款和土地房产抵押没什么区别。 答:新准则下参考23号金融资产转移准则。附追索权和不附追索权分别处理。
问题71—期货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有没有期货业务的账务处理过程?如根据账单,对于持仓盈亏,平仓盈亏如何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我指的是一个工业企业,会计收到了对账单,资金清单是显示了持仓盈亏(盯)793400元,平仓盈亏(盯)5000元,手续费300元等等。如何进行具体的账务处理?
答:首先需要明确该企业执行的是什么准则。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应按财会[1997]51号或者财会[2000]19号文的规定执行。
如果执行新准则的,首先必须明确是否符合运用新准则中24号准则套期会计的条件。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对于该准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即“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就很难满足,因为这一点对企业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要求很高。 即使完全符合运用新准则下套期会计的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选择不使用套期会计,而将期货交易作为交易性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以公允价值计量(场内交易的公允价值一般等于期末报价),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这样相对较为简单。
问题72—如何处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出具报告时预计的应缴所得税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
差错更正》
新的年度审计又要开始了。上年度报告报出时尚未汇算清缴,实际汇算清缴和报告出具时预计的应缴所得税金额有差异,那么在本年度会计报表的期初数是否还能沿用去年报告的年末数?是否要根据汇算金额对去年的报告的年末数进行调整后作为本年度报告的期初数?还有如果需要调整,这个差异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放入那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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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于执行新准则的企业,汇算清缴数与原估计数之间的差异,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1. 属于上年决算中因为对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已颁布的税务规定理解错误的原因导致对应交税金估计错误的,应作为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如果影响重大的,应当追溯重述。
2. 属于因为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新发布税务规定(这种情况在2009年内很常见)导致需要对原先的估计作出调整的(例如原有规定表述不明确,企业暂按照原先的惯例进行了处理,后来税务机关又发文明确修改了以前的惯例的),一般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问题7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我的一个客户,按照规定可以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但是要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由于本年度尚未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我建议公司按照法定税率(25%)计提本年的所得税,等明年取得批复后再冲回多提的部分。但是有一个问题,本年的所得税按照25%计入了当年的所得税费用 ,明年冲回时是冲2010年的所得税费用 ,还是做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冲减2009年的所得税费用?我个人倾向于后者,但是在附注的披露中能做为会计差错更正来说明吗?在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前按照25%计提所得税没有错呀,作为会计差错更正是不是错了? 答:如果减按15%纳税是需要经过审批的,一般在获得批文之前应按25%计提税项,获得批文后,冲减获得批文的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例如在2010年2月获得减免2009年度所得税的审批文件,应冲减2010年度的所得税费用,而不是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冲减2009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主要依据是期后事项准则,即把“期后获得批文”作为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看待。其主要的判断标准就是:是否代表了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状态。
因为根据国税发[2005]129号,减免税有两种情况,审批类和备案类。对于审批类的减免税,必须在取得批文之后(此时的审批往往是实质性的审查),才能最终确定能否享受,因此应当在取得批文的年度内确认减免税的影响金额。对于备案类的减免税,如果条件相对透明、刚性较强的,企业可以预先估计是否满足条件,如果满足的,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产生的年度确认其减免影响。 不过要关注的一点是:现在很多地方把备案异化成审批。对备案类减免税,如果在提交备案资料时,尚不能肯定是否准予备案的,基于稳健原则,应当比照审批类减免税的原则处理。
问题74—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销售价格的确定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在《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五条第二款: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那么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是否可以依照审计外勤工作期间存货的销售价格?也就是说资产负债表日后存货销售价格的上升能否作为减少资产负债表日存货跌价准备的依据? 答:期后事项对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影响,主要是考虑期后事项是否为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状态提供了更进一步的资料。更具体地说,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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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变动,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当时所获取的信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到的情况,还是因为资产负债表日后新发生且在资产负债表日无法合理预见的偶发性、突发性事件所导致的情况。 例如,季节性商品定期的清仓甩卖,应当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以预见到的合理情况,因此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实际打折售价在期末计提减值准备时应当予以考虑。反过来,如果由于国际宏观经济形势等不可预见因素在期后发生剧烈变化导致存货价值大幅度下跌(就像2008年四季度发生的那样,事先完全没有预见),则应作为非调整事项看待。
问题75--企业改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年初数和上年数如何填列?《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年度中间改制,在基准日已按评估价值作了账务调整,在年末报表时: 1、对资产负债表是否不填列年初数?如要填,是填改制前的年初数还是填改制时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 2、对利润表的上年数是否也不填列?对本年数是否只反映改制后至年末这一段时间的损益情况?
3、对上述如何处理,是否有具体的文件规定?
答: 没有具体文件规定。但对于符合调帐条件的改制评估(国有企业按财企[2002]313号文规定改建为公司;或者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一次被其他企业收购100%股权的企业),如果按评估值进行账务调整,则应视同新建会计主体,在其改制当期的个别报表中没有改制后企业变更登记日之前的数据,也没有前期比较数据。为了IPO目的,根据证监会要求,可能需要填报前期比较数据,但这属于特殊编制基础而不是法定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问题76—购建固定资产和购买工程物资形成的负债记入“其他应付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指南》的规定,“2202 应付账款,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那么购建固定资产和购买工程物资形成的负债不属于经营活动,是否应计入“其他应付款”。
答:在《企业会计制度》的时代,根据财会[2002]18号文规定,购建固定资产的应付款项也是在“应付帐款”科目中核算的,但这一规定确实混淆了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界限。个人理解,在新准则下,购建固定资产的应付款应当是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反映更为妥当。
问题77—投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问一个钻牛角尖的问题:企业购入的短期持有的无活跃市场的无公允价值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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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吗?如不是,应计入哪个科目?
答:其他流动资产。
问题78—预付款的列报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公司购买办公物业,预付的办公楼购置款1,000万,系已按合同规定支付的房款,房产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报表日是否有规定要重分类至在建工程,因为该事项不符合预付账款的定义?
答: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三条对流动资产的定义,应作为非流动资产列报。可以作为在建工程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
问题79—列报问题--其他综合收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1、融资租赁产生的递延收益,要不要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
2、其他综合收益中在计算所得税影响数时,是按照当期的实际征税率还是按25%的税率?另公司以前年度留存有“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额度,本期实际无需缴纳所得税?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所得税影响是否需要计算?
答:1、融资租赁产生的递延收益?是否指“未确认融资收益”?在报表上这是长期应收款的抵减项目,没有计入股东权益,因此不存在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的问题。
2、计算所得税影响时的适用税率,也应按照所得税准则的规定,区分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分别考虑。对于当期所得税,应当使用本年度的适用税率;对于递延所得税,应当使用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年度的适用税率。在无需缴纳所得税的情况下,可以不计算其他综合收益对当期所得税的影响,但递延所得税影响仍需要考虑。
问题80—银行承兑汇票现金流量表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现金流量表》
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在没到期前背书出去是否要在现金流量表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里反映?
答:一般不用模拟两笔现金流量的。
问题81—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现金流量表》
投资性房地产本年的摊销额是否计入现金流量表附表中,若计入,请问需进入哪个明细科目中?
答:可以把“固定资产折旧”项目扩充为“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折旧。
问题82—现金流量表问题:定期存单《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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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的大额定期存单属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本金的收付、利息的收取的现金流量归属于什么类别?
2、对此准则及指南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答:一般理解,在中国目前实际情况下,可以随时提前支取或者在一定的通知期限后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通常仍然归类为现金。不受期限三个月的影响。期限三个月是针对现金等价物的规定。如果明确不能提前支取的,不能作为现金流量表意义上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而且,就算可以转让,这种定期存单的流通性一般比应收票据差,而应收票据已经不是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了。
问题83--母子公司的坏账政策不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子公司的风险组合标准及相应的坏账计提比例不一致,可否不统一坏账政策,各自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确定?
答:需要掌握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坏帐准备政策是会计估计而不是会计政策,因此在集团内部并无必须统一的规定。如果业务性质有实质区别,风险组合标准可以不一致。尤其是多元化经营或者不同成员企业面对的客户群有很大差异的集团更是如此。
问题84—请问投资成立幼儿园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一个客户(未执行新准则)今年设立了一个幼儿园,是社团法人,现在年底了,请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何处理?如果举办单位对这一家幼儿园的经营可以控制,是否可以纳入合并范围?
答:由于此类民办教育机构(非营利)不能将办学结余分配给举办方,并且未来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转入其他从事类似业务活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以一般理解不能做权益法核算。对此类非营利组织的投资,需要特别关注有无收回的可能性以及收回的方式,以确保其符合资产的定义。在确保长期投资成本可以在可预见的未来得到回收的前提下,可以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
要认定具有控制,必须同时满足“决定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和“获取经济利益”两项标准,其中的获取经济利益,是指从被投资企业的扣除负债后的剩余财产中获取利益。非营利性的学校,因为办学结余不得用于分配,所以举办者不能基于其投入的开办资金获取经济利益,一般不能纳入合并范围。将办学结余的一部分通过租金、管理费等方式收回不能作为具有控制权的证据。
问题85—合并报表范围变化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二级集团本年度将所持其中一家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集团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是否需要调整合并报表期初数?要调的话,只调合并资产负债表还是全部合并报表均要调,集团母公司和二级集团应分别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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