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使用指南
总体说明
本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拟定。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文书格式范本,结合执法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参考本文书格式范本制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文书,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容可进行勾选;选择“其他”的,还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文书格式范本中的“/”表示制作文书时应在其前后内容中进行选择,同时删去其他选项。制作、打印文书时,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目 录
1. 案件来源登记表 2. 指定管辖通知书 3. 案件移送函 4. 案件交办通知书
5.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6.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7.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8. 现场笔录
9.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0. 询问通知书 11. 询问笔录
12. 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13. 协助调查函 14. 协助扣押通知书
15.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6.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7.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8.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 19.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抽样记录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 责令退款通知书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审核表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听证笔录 听证报告
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送达回证
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结案审批表
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封面 卷内文件目录 卷内备考表
案件来源登记表
《案件来源登记表》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来源及有关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登记时,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使用注意事项
1. 登记号可以是按年度划分的流水号。
2. 登记时间是办案机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登记人员进行登记的时间。
3. 来源分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办案机构所在单位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包括随机抽查、监督抽检等)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选择“监督检查”;办案机构所在单位在处理投诉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或者收到违法行为线索举报的(包括 12315 等系统分送的情形),选择“投诉、举报”;由其他部门移送违法行为线索的,选择“其他部门移送”;上级指定管辖或者交办违法行为线索的,选择“上级交办”。
4. 对于“监督检查人”“投诉人、举报人”“移送、交办部门”三栏内容,登记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如有投诉人、举报人不愿留下姓名或者要求保密以及声明其提交材料的可靠程度等内容,应当在“备注”栏注明。
5. “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单位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及个人姓名。
6. “案源登记内容”中应当简明记载案源基本情况,包括案源所反映的涉嫌违法主体、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登记人”一般为办案机构的工作人员。
7. 办案机构负责人可根据不同情况在案源处理意见栏签署意见,意见应当具体明确。若需要核查,应指定至少两名核查人员。
指定管辖通知书
《指定管辖通知书》是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使用注意事项
1.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报请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当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报请管辖或者指定管辖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仍决定由报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不适用本文书。
2. 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3. 本文书需分别送达有关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归档。
案件移送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