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19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术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中大医院、江大附院、省口腔医院、省医院协会。 江苏省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术的临床应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术进行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此项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技术是指对因肿瘤、炎症或损伤等原因所致的口腔颌面部骨缺损(主要指上、下颌骨缺损),采用自体游离骨组织瓣(包括骨肌瓣、骨肌皮瓣等复合组织瓣)移植修复,以恢复颌面形态和口腔功能的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技术应当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
三级综合性医院或二级及以上口腔专科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科(综合性医院)或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专科医院)诊疗科目。 (三)口腔科或口腔颌面外科 1、开设口腔颌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15张。 2、具有在本院执业注册的从事口腔颌面外科的医师团队,具有熟练应用游离组织瓣移植修复口腔颌面部软组织缺损的工作经历,并掌握游离骨瓣制备术、显微外科血管吻合术、坚强内固定技术、口腔颌面部骨缺损修复重建技术等。具备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
修复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人数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至少1名。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3、每年完成口腔颌面部软组织缺损游离瓣移植修复的手术量不少于10例。 (四)手术室 1、手术室布局合理,符合无菌手术条件。 2、具备口腔颌面部游离组织瓣移植修复所需要的手术显微镜和显微外科手术器械。 (五)具有检验科、影像诊断、病理与麻醉科等专业科室和专业人员。能够进行常规化验检查,具备影像学诊断,以及术中快速冰冻和常规病理诊断的设备、技术和能力。具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仪、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口腔专业,执业地点为申请医院。 (二)从事口腔颌面外科临床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三级综合性
医院或二级及以上医院口腔颌面外科高年资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三)具有口腔颌面部肿瘤、创伤诊治工作经历及口腔颌面组织缺损修复重建基础,每年完成口腔颌面部软组织缺损游离瓣移植修复术10例以上。 (四)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本院已有2年以上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技术的工作经历,具备该技术临床应用能力。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等因素综合判断,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防止过度医疗。 (二)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术前,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确定有明确的手术指征。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织术前讨论,制定合理、周密的手术方案及围手术期治疗管理方案。术者应由具有该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 (三)实施手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手术涉及多种内固定植入材料可供患者选择时,术者或第一助手必须向患者详细说明,植入材料的选择必须获得患者的签名认可,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必须使用经国家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