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
复习参考提纲
1、行政、行政权的概念
行政: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实现行政目的所享有的强迫对方服从的优势力量,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态。 2、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行政法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稳定性相对较差,但拘束力与强制力突出。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是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的法。行政法是由各种形式的、分散的行政法律规范组成的总和。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行政法涉及到国家管理的各个领域。 3、我国行政法的制定法渊源
宪法。我国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也是各项立法的依据所在。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任务和原则,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行政组织的设置及其运作等一系列制度规定,都是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所在。
法律。指全国人民发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基本法律以及非基本法律。法律中关于行政机关、行政组织等的执行、管理活动等,都是行政法的重要法律渊源。 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与法律,为实现国务院行政管理的需要,依法制定的各项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在我国法律结构中,行政法规发挥着重要的调控作用。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以及自治州的人民大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指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事务予以规范。
行政规章。具体包括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所谓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依
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国际条约和协定。 法律解释(非制定法法源) 4、派出机关的种类,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
种类:地区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区公所(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
所谓派出机关,指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
由于派出机关均是按照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设立,无需另外的专门法律、法规授权,就可以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因此无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中,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与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行政赔偿中也可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事项。
派出机构,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如派出所,工商所及税务所。 由于派出机构主要是根据部门行政法的规定设立并赋予行政职权,因此,一般而言,派出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而是应当已设立机构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决定。但是,如果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则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从而成为行政主体。 5、行政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实施行政管理,受到法律的拘束,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法律优先)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律保留)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比例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无法避免会造成损害时,应当尽可能将对相对人权益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从而使二者处于适当的比例。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1)合目的性。行政机关在裁量过程中采取的各项措施,均需符合法律目的。(2)适当性。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与手段是法律所必须的,而不是可有可无的。(3)损害最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在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中应当进行利益衡量,并应当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比例原则的核心精神,即在于要求行政管理活动应当尽可能避免造成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损。如实在不可避免会造成损害,也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又称禁止反言原则,指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也应当依法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损失予以相应的补偿。
6、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主体,只拥有行政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特征;(1)行政主体可以独立行使职权——“权”(2)行政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名”(3)行政主体可以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责” 7、行政主体(职权性行政主体、授权性行政主体)的范围
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 组织,它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规定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包括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 8、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行政授权乃是授权的一种形式,指行政组织内部上级机关把某些权力授予下级机关或职能机构,以便下级能够在上级的监督下自主的行动和处理行政事务。
行政委托,指行政机关委托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区别:a,主体不同。授权的主体一般是特殊主体,一般像派出所、工商所一样授权从事某一具体行政行为。
B,获得权利的法定依据不同。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视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则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C,法定方式不同。行政授权的方式有两大类:一是直接授权;二是间接授权,即法律、法规规定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法律、法规的条件,将某个特定的行政职权授予某个组织。行政委托的方式较为灵活,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
D,法律后果不同。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是使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职权内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对于行政委托来说,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