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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为了防止雷电波及隧道内引起瓦斯爆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隧道内的供电线路,必须在隧道洞口处装设避雷装置;由地面直接进人隧道内的轨道和露天架空引人(出)的管路,必须在隧道洞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集中接地;通信线路必须在隧道洞口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6.6钻爆作业
6.6.1钻孔作业开挖面附近20m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5%;必须采用湿式钻孔;炮眼深度不应小于0.6m,炮眼应清楚干净,炮眼封泥不严或不足不得进行爆破。
6.6.2必须采用煤矿许用炸药;必须采用煤矿许用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大于130ms;严禁使用秒或半秒级电雷管;严禁反向装药。
6.6.3瓦斯浓度检测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安全员、瓦斯检测员、爆破工)。
6.6.4爆破网路和连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必须采用串联连接方式。线路所有连结接头应相互扭紧,明线部分应包覆绝缘层并悬空;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若必须在同一侧时,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间距;母线应采用具有良好绝缘性和柔软性的铜芯电缆,并随用随挂,严禁将其固定。母线的长度必须大于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须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将瞬发电雷管与毫秒电雷管在同一申联网路中使用。
6.6.5在非瓦斯突出工区进行爆破作业时,爆破15min后应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在瓦斯突出工区,揭煤爆破15min后,应佩戴防毒面具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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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器到工作面对爆破效果、瓦斯浓度等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通知送电、开动局部通风机,通风30min后,由瓦斯检测人员检测工作面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小于1%,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后,方可解除警戒,允许工作人员进入开挖工作面。 6.7施工通风 6.7.1一般规定
(1)瓦斯隧道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全隧道和各工区的施工通风设计,并考虑各工区贯通后的风流调整和防爆要求;瓦斯断电装置应具有瓦斯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
(2)瓦斯隧道施工期间,应建立瓦斯通风监控、检测的组织系统,测定气象参数、瓦斯浓度、风速、风量等参数。低瓦斯工区可用便携式瓦检仪,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除便携式瓦检仪外,尚应配置高浓度瓦检仪和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并配备救护队。 6.7.2通风系统
(1)宜采用巷道式通风。
(2)瓦斯隧道需要的风量,必须按照爆破排烟、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以及瓦斯绝对涌出量分别计算,并按允许风速进行检验,采用其中的最大值。瓦斯隧道施工中防止瓦斯积聚的风速不宜小于1 m/s。 (3)按瓦斯绝对涌出量计算风量时,对于低瓦斯工区,应将洞内各处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5%以下;对于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其长度较大的独头坑道,应将开挖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5%以下;平行导坑仅作巷道式通风的回风道时,其瓦斯浓度应小于0.75%。
(4)瓦斯隧道在施工期间,应实施连续通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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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并在压人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l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制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 6.7.3通风设备
(1)压人式通风机必须装设在洞外或洞内新鲜风流中,避免污风循环。瓦斯工区的通风机应设两路电源,并应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一路电源停止供电时,另一路应在15 min内接通,保证风机正常运转。
(2)瓦斯工区,必须有一套同等性能的备用通风机,并经常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3)瓦斯突出隧道掘进工作面附近的局部通风机,均应实行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
(4)瓦斯隧道应采用抗静电、阻燃的风管。风管口到开挖工作面的距离应小于5m,风管百米漏风率不应大于2%。 6.8防治煤尘
6.8.1实行湿式钻眼。
6.8.2对积聚煤尘进行冲洗,若风流中煤尘含量较大时,设置水幕防止煤尘飞扬。
6.9采用钻孔排放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6.9.1钻孔排放应先进行设计,钻孔排放设计内容应包括:煤层赋存状况、煤层参数、预测时的各项指标、排放范围、钻孔排放半径、排放时间、排放孔个数、每孔长度和角度、排放孔施工及排放期间的安全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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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排放时间、排放半径及排放孔个数,应根据排放范围及隧道总工期综合分析确定,其排放范围及排放孔角度可参照表取值;
6.9.3钻孔排放位置应设在距煤层垂距不小于3m的开挖工作面上;施钻时各孔应穿透煤层,并进人顶(底)板岩层不小于0.5m;
钻孔排放布孔时,在煤层厚度1/2处的孔距不应大于2倍排放半径,一般孔底间距不大于2m,并以此计算各孔的角度和长度;
当煤层倾角小、煤层厚、一次排放钻孔过长、俯角过大时,可采用分段分部多次排放,但首次排放钻孔的穿煤深度不得小于1.0m; 6.9.4瓦斯突出工区,宜采用上下半断面长台阶法开挖,利用上部台阶排放下部台阶的部分瓦斯,其台阶长度应根据通风需要和隧道结构安全性、围岩稳定性综合考虑确定;
6.9.5下部台阶瓦斯排放应采取下列措施:可在上部台阶底部打俯角孔排放;孔距与排距宜为1.0m;每排排放钻孔连线应与煤层走向平行;排放孔施工前应加强排放工作面及已开挖段的支护,防止坍塌造成突出;排放孔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施钻,钻孔过程中应有专人检查其角度和长度;排放孔施工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各种异常情况及动力现象,当某孔施工中动力现象严重,可暂停该孔施工,待其他孔施工完后再补贴该孔;每钻完一个孔应检测该孔瓦斯浓度,以后每天进行两次,掌握排放效果和修正排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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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钻孔过程中应加强工作面风流及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检测,当排放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5%时,应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加强通风。
6.9.7防突效果检验指标的临界值应根据实测数据确定,在打检验孔时发生喷孔、顶钻、夹钻等动力现象时,则认为防突措施无效,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
6.9.8 揭开煤层后,应检验开挖工作面前方、上、中、下、左、右范围内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如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可掘进5m,再检验再掘进5m,即应始终保持工作面前方有5m的安全区。如任一指标达到或超过临界值时,应采取补充防突措施,直至有效。
每循环进尺不宜超过1.0m,在全煤层中掘进应少钻孔、少装药,且必须采用电煤钻钻孔;在半煤半岩中掘进应在岩石炮眼中装药,其总药量为普通爆破药量的1/3或1/2,煤层中如煤质坚硬,需爆破时,必须采用松动爆破。
6.9.9在软弱破碎岩层或煤层中掘进,应采用超前支护或预注浆,防止坍塌,引起突出;爆破后应以喷锚支护,及时封闭瓦斯;仰拱应先施工,保证拱、墙、仰拱衬砌形成闭合整体。
6.9.10煤系地层设防段的二次模筑衬砌应预留注浆孔,衬砌完成后应及时压浆,充填空隙,封闭瓦斯。 6.10应急预案及事故处理 6.10.1应急预案
(1)编制各种事故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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