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设局关于施工图审查后勘察设计重大修改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汕府建[2006]106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6.10.08 【实施日期】2006.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建设局关于施工图审查后勘察设计重大修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府建〔2006〕106号)
各区县建设局,市质监站,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施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93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4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涉及公共利益、公众 1 / 2
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对已经通过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凡涉及下列情形时,均视为重大修改,必须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重新划分建筑场地类别; 2、重新划分岩土层;
3、修改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及承载力特征值;
4、对不良地质作用的评价有改变时,包括液化等级和液化指数,地下水腐蚀等级等; 5、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合,需进行施工勘察。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专业
(1)改变建筑规模,包括增加层数、建筑面积、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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