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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技术防范装备实行强制配备,必须配备密码文件柜或密码保险柜存放国家秘密载体和重要的企业秘密载体。
第三十七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各种办公设备的维护、维修应当在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全程陪同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填写维护、维修日志。
第三十八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对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勤人员要严格管理。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禁止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拍照、摄像和录音。
第四十条各级保密工作机构要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技术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并做文字记录。 第六章涉密人员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指涉密人员,是经组织审查批准,经常接触、处理或知悉、使用、管理国家秘密事项和企业秘密事项,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安全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涉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保密工作制度。
第四十二条涉密人员按其所涉及涉密事项的密级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一)核心涉密人员:产生、经管或经常接触、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
(二)重要涉密人员:产生、经管或经常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和公司核心商业秘密的人员。
(三)一般涉密人员:产生、经管或经常接触、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和公司普通商业秘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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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公司总部、各分部、公司各级单位要严格控制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范围,严格限制涉密人员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
第四十四条涉密人员必须参加保密培训,经考试合格,填写《涉密人员审批表》(附表1),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密办公室审查,保密委员会审批,并签订《涉密人员保证书》,方可进入涉密岗位。不签订的,不得上岗。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机制,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应当取消涉密人员资格,调离涉密岗位。
第四十六条公司各级保密工作机构要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知识等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2次保密培训,以增强其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 第四十七条涉密人员应熟知本职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具体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知悉必须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八条涉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保密教育、遵守保密纪律、接受保密检查。发生、发现泄密事件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本单位保密办公室报告。 第四十九条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应当按照外事、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因私出国(境),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涉密人员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出国(境)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保密规定。涉密人员擅自出国(境)的,所在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涉密人员需要离岗、调动的,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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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涉密人员离岗(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前,必须主动清退保管和使用的全部涉密载体,办理移交手续,并与本单位保密委员会签订《涉密人员离岗保密承诺书》。
第五十二条涉密人员离岗(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限由涉密人员所在部门和单位根据其涉密程度确定。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年至3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年至2年。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七章涉密载体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视频、音频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及半导体介质等各类物品。
第五十四条涉密载体的制作 (一)制作涉密载体,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并编排顺序号。 (二)制作涉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制作涉密载体的场所须符合保密要求。
(三)制作光介质、电磁介质涉密载体,应加强介质采购和介质标识的保密管理。
(四)制作涉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第五十五条涉密载体的收发和传递
(一)涉密载体必须通过安全可靠途径,按密级、分渠道传递。要切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要求,严格控制涉密载体传递范围和渠道,组织管理好传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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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发涉密载体,应当由专人负责并认真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三)涉密载体在收发和传递时,须履行机要登记手续。
(四)传递涉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邮局;指派专人传递的,应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线路。传递涉密载体时,封装涉密载体的信封上应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五)向公司驻外机构或港澳地区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通过外交部外交信使传递。 (六)禁止在普通传真机上发送涉密文件。绝密级文件只能通过国家专用密码设备传递;机密级及其以下涉密文件可通过经国家有关机构批准由公司统一配置安装的普通密码传真设备传递。 第五十六条公司内所有密码设备要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严禁通过普通电话、即时通信工具等非保密通信设备谈论涉密信息,禁止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涉密信息。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时应予以制止。
第五十八条公司总部绝密级涉密载体由办公厅文档处负责传递。各分部、公司各级单位国家秘密载体均须由本单位机要部门负责传递。
第五十九条涉密载体的使用
(一)对接收到的涉密载体,应按照制发单位的要求,确定知悉人员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涉密事项的知悉范围。
(二)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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