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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阅涉密载体应履行审批手续(附表2)。所借阅涉密载体必须按期归还,到期仍需使用的应办理续借手续;涉密载体管理部门对逾期不还的涉密载体,应及时催退。
(四)绝密级秘密载体的使用。
1.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绝密级载体管理要求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知悉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2.借阅绝密级秘密载体,须经本单位主管保密工作领导批准,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阅读和使用。 3.未经原发文机关允许,不得摘录涉密内容。 (五)因工作需要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附表3),采取保密措施。携带秘密级载体外出由部门领导批准;携带机密级载体外出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由单位主管保密工作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六)因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密载体,应履行审批手续(附表4)。
1.严禁对外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确需提供的,由密级确定单位或者上级单位批准。 2.提供机密级、秘密级载体,经单位保密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主管保密工作领导批准。
3.提供核心商业秘密载体,经单位保密办公室审核,由分管领导批准。 4.提供普通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载体,由分管领导批准,并提交单位保密办公室备案。
(七)经批准向有关部门提供涉密载体,应当与接收部门签订保密协议书,明确对方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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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外出参加会议(活动)携带的涉密载体,返回后,应立即送交本单位机要部门进行登记保管。
(九)禁止在非保密记录本上记录国家秘密内容。
第六十条涉密载体要由专人负责送阅,阅后按照规定需退回的,要及时退回机要部门。
第六十一条涉密载体的复制
(一)涉密载体原则上不允许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应履行审批手续(附表5)。
1.复制绝密级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单位或者上级单位批准。 2.复制机密级载体,应当经本单位主管保密工作领导批准。 3.复制秘密级载体,应当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4.复制核心商业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5.复制普通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载体,应当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二)复制涉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完毕后,机要室应对复制份数、复制件密级标识等进行核对,并逐份登记,加盖复制单位戳记,标明复制部门、编号和时间。涉密载体复制件视同原件管理。
(四)复制涉密载体,应在机关、单位内部或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委托具有涉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载体复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六十二条涉密载体的保存
(一)涉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绝密级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保险柜中,由专人管理。
(二)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将涉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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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定期对涉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和登记,需归档的要及时归档保存,需清退的应及时如数清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留存。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国家秘密载体的归档,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涉密载体的销毁
(一)涉密载体除正在使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留存、存档外,应及时予以销毁。涉密载体的销毁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销毁复制件,应按正式涉密载体的方式处理。 (二)国家秘密载体销毁要履行清点、登记手续,报本单位主管保密工作领导审核批准后,由本单位负责文件销毁的部门派专人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销毁工作机构或承销单位销毁。单位自行销毁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暂时不能销毁的涉密载体要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专门场所。 (三)企业秘密载体销毁工作参照国家秘密载体销毁要求进行。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销毁涉密载体;禁止非法捐赠或者转送涉密载体;禁止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禁止将涉密载体送交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第六十四条国家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记录应妥善保管。
第六十五条处理废旧报纸、杂志及可对外公开的废旧资料时,要认真清理,防止夹带涉密载体。
第八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手机的保密管理
第六十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或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并经认证许可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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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加强对办公计算机的保密管理,不得在没有相应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存储和传输国家秘密、企业秘密。
第六十八条严禁通过互联网传输涉密信息。公司信息内网不得传输国家秘密事项,公司信息外网不得传输国家秘密事项、企业秘密事项。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涉密计算机是指专门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事项的计算机(以下简称涉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采集、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第七十条涉密计算机更换或维修,应当在本单位进行,并有专人监督。所更换的设备或配件,未采取专门脱密技术处理的,严禁挪为他用。
第七十一条对涉密计算机设备进行登记管理,粘贴涉密标识。 第七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移动存储介质要统一购置、统一标识、严格登记、集中管理,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禁止在涉密与非涉密信息系统间交叉使用。 第七十三条对需报废的涉密办公设备或配件,应当登记造册,由使用部门申请,经本单位保密办批准后,交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涉密载体销毁中心统一销毁,并保留销毁凭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销毁涉密办公设备。 第七十四条加强对手机使用的管理,公司员工使用手机时应做到: (一)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 (二)不得使用手机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三)不得在手机中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等敏感信息。 (四)不得在申请办理有关业务时填写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五)不得携带未取出电池或未采取屏蔽措施的手机进入涉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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