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财 经 大 学 文 件
校政字〔2016〕172号
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12月17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正[1998]30号)和《蚌埠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蚌政[2000]1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学校在编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住房是指由学校出售给教职工的住房和出租给教职工的公有住房。
第四条 教职工住房由学校统一调配,严格按照《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与管理办法》执行,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第五条 学校房产管理中心是学校授权的职工住房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教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住房出售
第六条 教职工按照《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与管理办法》取得的成套住房(周转房除外),按蚌埠市人民政府现行有关规定出售。
第七条 教职工从学校取得房屋产权的住房,其上市交易需按《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三章 住房出租
第八条 公有住房的租赁对象为未享受房改政策购房或未享受货币补贴政策和未领取住房补贴的教职工。
第九条 租赁住房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学校房产管理中心,经房改与房管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分管校长批准,并根据学校房源情况,依照《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与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房屋出租期限不超过三年,租赁期限从签定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租期内按蚌埠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租赁期限届满后,因有特别原因,仍然符合租住条件的,经承租人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续租,续租期限不超过两年,续租期间按蚌埠市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应无条件退出住房。未能
及时退出的,学校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收取2元租金,同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租赁的住房仅限于承租人本人自住。凡住房非本人居住的,一经发现,学校无条件收回住房。未能及时退出的,学校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收取2元租金,同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
第十三条 凡租住学校住房的,一律需缴纳租房押金。押金标准为:四间一厅10000元,三间一厅8000元,两间一厅(厨)6000元,一间一厅(厨)4000元,其他2000元。
第十四条 租住学校住房离校的教职工,应退还住房。经学校同意仍需租住的,须明确租住时限并缴纳住房保证金。住房保证金标准为:四间一厅30000元,三间一厅25000元,两间一厅(厨)20000元,一间一厅(厨)15000元,其他10000元。
第四章 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学校对在校内或校外未享受到福利性质住房或未领取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的在职在编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补贴年限为三年。补贴标准按《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校政字[2011]10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为期两年的临时性租赁房补贴或过渡性住房,博士学位人员临时性租赁房补贴标准1000元/月,夫妻均为博士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月。两年后视情况按照《安徽财经大学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暂行办法》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