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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和

降低部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1]105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10.29 【实施日期】2001.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

及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1〕10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意见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1 / 2

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意见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2001年9月24日)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加快住房建设,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开展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较大。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要求,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牵头,对全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出涉及住房建设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58项(详见附件)。这些收费项目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全部予以取消,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布,并按程序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同时,凡与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似的收费项目,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不得再收取。 二、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为贵阳市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收取,省内其它地区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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