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网络学《法理学》模拟题A-C答案完整版 下载本文

参考书:法理学(第二版) 张文显 高教出版社

《法理学》模拟题A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代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错选均无分。)

1.在历史上,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D )。 A.伊斯兰法 B.教会法 C.英国法 D.罗马法 2.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的根据是( C )。 A.行为主体的特性不同 B.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C.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D.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3.权利界限的决定因素毫无疑问是( B )。

A.经济因素 B.政治因素 C.历史因素 D.宗教因素

4.将法律概念分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的依据是( A )。 A.法律概念涉及的内容 B.法律概念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C.法律概念涵盖面大小 D.法律概念的严谨程度 5.在我国,负责监督宪法实施,认定违宪责任的机关是(B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D.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6.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C ) A.英国 B.新西兰 C.德国 D.美国

7.立法程序包括提出议案、( A )、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四个步骤。 A.审议议案 B.征求意见 C.修改议案 D.完善议案

8.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须经全体代表的( B )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五分之三 D.五分之四 9.下列执法行为中属行政制裁的是:A

A. 行政拘留 B.强制扣缴 C.强制划拨 D.强制检疫 10.在下列机关中,宪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A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监察部 二、材料分析

1.“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P59:法的本质。

答:“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法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产物,法是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因此,“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法所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其次,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所以法属于“应然”的范畴,而不属于“实然”的范畴。属于“实然”的是规律,法律和规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2. 司法权是终极性权力。

司法权是一种终极性权力。这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司法裁决一旦作出,就应立即产生既判力、拘束力,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随意挑战司法的权威;其二,司法权应该对所有的公共权力,甚至立法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等有权进行判断,只要有异议,最后的判断应以司法权的判断为准。 三、简答题

1、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p101

答:(1)整体性原则 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2)均衡原则 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的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法律是发展的,法律体系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划分法律部门以现行法律为基础,并考虑法律的发展变化。 2、权利界限的表现?p116

答:权利界限指权利被法概括出来之后在现实生活中运行的界限。表现为:首先,权利具有时间性。一些权利可供人终生享用,而有些权利却只是一时的。其次,权利具有空间性。最后,权利具有对人性。

3、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p124

答:法律行为的构成的客观要件,又可称之为“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分三点(一)外在的行为:身体行为、语言行为。(二)行为方式(手段)(三)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4、人权的保障方式?p386-389

分为国内法保护:宪法保障、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救济。国际法保护:国际人权法。 5、执法的原则?P272:

答:一、合法性原则,也就是依法行政原则,是法制原则在执法中的具体体现。是指执法主体的设立和执法活动不仅要有法可依,行使行政职能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二、合理性原则,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三、效率原则,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过程中,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四、正当程序原则,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使执法行为公平、公开、民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行政效率。 四、论述题

1、权利和义务的关系?P111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是同时产生而又相对应存在的。任何人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既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平等

地履行义务。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不存在的。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的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就可以激发主人翁责任感,从而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公民更自觉地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必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公民享有和行使各种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因此,不能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四点。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力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力的实现。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既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又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只有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力。 2、司法权的性质?P280:

司法权的性质是判断权,即法院享有的对纠纷当事人的事实问题主张和法律问题主张依法进行判断,以维护法的价值的终局性权力。它与行政权属于不同性质的权力,二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为司法是一种判断,行政是一种管理。判断属于思维范畴,而管理属于行动范畴。司法权的重要特征是它具有中立性,法院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它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的影响。判断者的态度只有是中立的,才能产生公正、准确的判断。因此中立性是司法权的角色定位,更是司法权主体法官的角色定位。司法权的重要特征是司法权要求司法主体即法官具有职业性。因判断必须依标准和规程进行,故司法判断必须依法律和程序进行。只有经过职业训练、谙熟法律、通晓法理的人才能担任法官。因此司法权的性质决定司法必须独立,同时决定了司法权主体法官必须职业化。由此我们从司法权的一般原理中推导出法官职业化以及司法独立均归结于一条根本的、内在的理由,就是司法权本身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