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所有权及/或国籍登记。 船舶所有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中文船名 英文船名 曾用名 船舶识别号 初次登记号 船检登记号 船舶呼号 IMO编号 MMSI码 取得所有权日期 船籍港 原船籍港 航行区域 船舶种类 船体材料 船舶价值 建成日期 造船厂名 造船地点 改建日期及地点 尺度总长 米;型宽 米;型深 米 吨位总吨 ;净吨 ;参考载重吨 主机种类 ;数目 ;总功率 千瓦 推进器种类 ;数目 车位 箱位 客位 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
船舶共有情况:
申请人声明: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否则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所有权登记附送材料 应交 已交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 □ □ 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 □ 船舶所有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 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委托时) □ □ 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 □ 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书等), 建造中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 □ (七) 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 □ (八)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 □ (九) 海关完税单和旧船舶技术评定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 □ (十) 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 □ (十一)未进行登记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复印件 □ □ (十二)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及其复印件(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 □ □ (十三)4寸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 □ (十四) □ □ (临时)国籍登记附送材料 应交 已交 (一) 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 □ (二)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 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 □ (三) 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使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 □ (四) 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委托时) □ □ (五) 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委托经营船舶)或光船租赁协议(境内光租船舶) □ □ (六) 光船租赁合同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光租外国籍船舶) □ □ (七) 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 (光租外国籍船舶) □ □(八) 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 □ □ (九) 船舶建造合同或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新建船舶试航) □ □ (十) 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及其复印件 (异地建造船舶) □ □ (十一)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 □ (十二)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写说明:
1、申请书应使用兰、黑色水笔填写,笔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2、船舶国籍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临时船舶国籍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且被受理的当日日期。
3、申请人及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按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地址填写,申请人为法人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文件上的单位全称和地址填写。船舶为数人共有的,所有人应填写占最大份额的所有人名称加“等”字,地址填写该所有人地
址。
4、船舶共有情况:根据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文件如实填写全部共有人的名称和所占有的份额。共有份额以百分数表示。如没有共有情况的,填写“非共有船舶”。
船舶登记审批单
船舶名称 单位邮编 联系电话 申请内容 申请单位 单位地址 申办人 受理日期 申 请 资 料 情 况 应交 已交 应交 已交 应交 已交 13. □ □ 15. □ □ 17. □ □ 18. □ □申 请 01.申请书 □ □ 07.注销证明 □ □ 03.购船、建造或改建批文 □ □ 09.发 票 □ □ 05.船舶名称申请书 □ □ 11.交接文件 □ □ 06.营业执照 □ □02.航线批文 □ □ 08.技术证书 □ □ 14. □ □ 04.船舶证书 □ □ 10.买卖合同 □ □ 16. □ □ 12.身份证件 □ □ 备注: 初审人: 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复审人: 年 月 日 审批人: 年 月 日 登记号码: 初次登记号码: 制作证书: 制证人: 年 月 日 校核证书: 校核人: 年 月 日 发放证书: 发放人: 年 月 日 证书签收: 签收人: 年 月 日 备注:
证 书 制 作 发 放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现申请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盖章) 申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船名 船舶识别号 船舶登记号码 船籍港 呼号 IMO编号 船舶种类 总吨 主机功率 航区 海区 救生设备最大额定人数 载客定额 机舱自动化程度 GMDSS设备配备情况:是 □ 否 □ 船舶所有人名称 船舶所有人地址 船舶经营人地址 船舶最低配员如何适用相应标准的陈述(包括船舶航程、连续航行时间。是否昼夜航行。GMDSS通用操作员的配备及对要求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建议的配员方案): 申请人申明: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申请附送材料 应交 已交 (1)(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 × (2)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 × (3)货船无线电证书或客船安全证书(适用国际航行船舶) × × (4)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 (5)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 (6)船舶总布置图 × × (7) × × 注:1、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提交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 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副本。 2、与国籍证书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