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2011年“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
动律师志愿者报名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布部门】上海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1.04.18 【实施日期】2011.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2011年“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志愿者报名工作的通
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司法部公证工作指导司、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发布的《关于认真做好“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11年工作的通知》(中法援基联发〔2011〕3号)要求,现就本市2011年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志愿者报名工作通知如下:
一、律师志愿者行动宗旨
通过招募律师志愿者的形式,动员律师到全国无律师县或中西部律师人才短缺的地、市、县开展志愿服务,增强当地法律援助能力,服务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1 / 4
二、律师志愿者初步招募人数:2011年要深入推进“1+1”行动,拟将项目实施地扩
大到150个无律师县及律师资源严重短缺的县,计划招募律师志愿者100-150人,上海招募计划为10人。 三、律师志愿者招募条件
(一)政治过硬、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律师执业证,并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28-55岁之间,具有特殊经历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律师志愿者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每名律师志愿者每年至少无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0件。 (二)开展法律讲座、送法下基层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 (三)为当地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对乡、村法律援助工作者、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辅导。 五、有关政策
(一)凡提供资金支持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律师均享有《关于组织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通知 》(中法援基联发[2009]2号)的各项政策,对于表现突出的要进行大力表彰。凡参与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均享有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享有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和有关宣传回报条件。
(二)参照中法援基联发〔2009〕2号文件执行。服务于西藏和高原地区(海拔在3500米以上)的志愿者,其生活补贴标准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500元。
(三)志愿者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纳入中央专项福利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补贴范围,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发放办案补贴(有关规定见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网站)。
六、律师志愿者服务年限、地区及待遇 2 / 4
每位律师志愿者服务期限一般为1年,经本人申请及满足一定条件,并经有关单位批
准可将服务期延长至2-3年。
2011年律师志愿者服务地区:山西、内蒙、湖南、黑龙江、河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甘肃、宁夏、新疆、兵团。 律师志愿者享受待遇见附件2。 七、报名时间、地址、方式及联系电话
自即日起至5月4日,请有意成为律师志愿者的律师填写报名表(附件1)并寄往市律师协会业务部。
联系电话:64030000*107 联系人:金鹰 地 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3楼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1、“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志愿者报名表 2、“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志愿者享受待遇 3、“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志愿者报名表
姓 名 民 族 学 历 现执业地 3 / 4
性 别 政治面貌 身体状况 年 龄 籍 贯 执业年限 贴照 片处 执业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