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08) 下载本文

注:倾斜指烟囱顶部侧移变位与高度的比值。当前的侧移变位为实测值,目标使用年限内的为预估值。

9.2.8 烟囱隔热层和内衬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构造连接和损坏情况按本标准第7.4.1条有关规定评定,使用性等级应根据使用功能的实际状况按本标准第7.4.2条有关其他防护设施的评定,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9.2.9 囱帽、烟道口、爬梯、信号平台、避雷装置、航空标志等烟囱附属设施,可根据实际状况按下列规定评定:

完好的:无损坏,工作性能良好; 适合工作的:轻微损坏,但不影响使用; 部分适合工作的:损坏较严重,影响使用; 不适合工作的:损坏严重,不能继续使用。 8.2.10 烟囱鉴定单元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筒壁及支撑结构、隔热层和内衬三个结构系统中可靠性等级的最低等级确定。

囱帽、烟道口、爬梯、信号平台、避雷装置、航空标志等附属设施评定可不参与烟囱鉴定单元的评级,但在鉴定报告中应包括其检查评定结果及处理建议。 9.3 贮仓

9.3.1 贮仓的可靠性鉴定,应分为地基基础、仓体与支承结构、附属设施三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地基基础、仓体与支承结构为主要结构系统应进行可靠性等级评定,附属设施可根据实际状况评定。

9.3.2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及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2节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9.3.3 仓体与支承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结构整体性和承载能力两个项目评定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使用性等级应按使用状况和整体侧移(倾斜)变形两个项目评定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仓体与支承结构整体性等级可按本标准第7.3节的有关规定评定;使用状况等级可按变形和损伤、裂缝两个项目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9.3.4 仓体及支承结构承载能力项目应根据结构类型按照本标准第6.2节至第6.4节规定的重要结构构件的分级标准评定等级,对于高耸贮仓,结构作用效应计算时尚应考虑倾斜所产生的附加内力。 9.3.5 仓体结构的变形和损伤应按表9.3.5评定等级。 表9.3.5 仓体结构的变形和损伤评定等级 结构分类 砌体结构 钢筋砼结内衬或其他防护设内衬或其他防护设施内衬或其他防护设施完好,仓体结构磨损或仓体结构一定施破损或仓体结构无明显变形和损伤程度磨损;构件变形≤严重磨损;构件变现象 1/250 形>1/250 评定标准 a b c 内衬或其他防护设内衬或其他防护设施内衬或其他防护设施完好,仓体结构磨损或仓体结构一定施破损或仓体结构无明显变形和损伤程度磨损;构件变形≤严重磨损露筋;构现象 1/200 件变形>1/200

构 钢结构 仓体外壁腐蚀防护仓体外壁腐蚀防护层内衬或其他防护设层完好或无腐蚀现损坏且伴有一定程度施破损;仓体结构象,内衬或其他防腐蚀,内衬或其他防护一定程度磨损或严护设施完好,仓体设施磨损或仓体结构重腐蚀,构件变形结构无明显变形和一定程度磨损,构件变>1/150;仓体与支损伤现象,仓体与形≤1/150;仓体与支承结构连接尚无明支承结构连接可靠 承结构连接可靠 显损坏 9.3.6 对于仓体及支承结构为钢筋砼结构或砌体结构的裂缝项目,应根据结构类型按本标准第6.2节和第6.4节有关规定评定等级。 9.3.7 仓体与支承结构整体侧移(倾斜)应根据贮仓满载状态或正常贮料状态的倾斜值按表9.3.7评定等级。 表9.3.7 仓体与支承结构整体侧移(倾斜)评定等级 结构类型 高度(m) 砌体结构 >10 钢筋砼支筒>结构 10 倾斜侧移值不大于倾斜变形倾斜有继续50mm 倾斜不大于0.002 稳定,或者发展趋势,且目标使用目标使用年年限内倾限内倾斜发倾斜侧移值不大于斜发展不展将大于45mm 会0.006 0.006 评定标准 a b c 钢筋砼框架>结构 10

钢塔架结构 >10 倾斜侧移值不大于35mm 注:结构倾斜应取贮仓顶端侧移与高度之比。当前的侧移为实测值,目标使用年限内的为预估值。

9.3.8 贮仓附属设施包括进出料口及连接、爬梯、避雷装置等,可根据实际状况按下列规定评定:

完好的:无损坏,工作性能良好; 适合工作的:轻微损坏,但不影响使用; 部分适合工作的:损坏较严重,影响使用; 不适合工作的:损坏严重,不能继续使用。

9.3.9 贮仓鉴定单元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仓体与支承结构两上结构系统中可靠性等级的较低等级确定。 进出料口及连接、爬梯、避雷装置等附属设施评定可不参与鉴定单元的评级,但在鉴定报告中应包括其检查评定结果及处理建议。

9.3.10 对于建筑于贮仓顶的布料通廊、贮仓下部的出料通廊等附属建筑,应按本标准有关规定分别进行鉴定评级。 9.4 通廊

9.4.1 通廊的可靠性鉴定,应分为地基基础、通廊承重结构、围护结构三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地基基础、通廊承重结构应为主要结构系统。

9.4.2 地基基础的安全等级及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2节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9.4.3 通廊承重结构可按本标准第7.3.4第和第7.3.7条的规定进行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当通廊结构主要连接部位有严重变形开裂或高架斜

通廊两端连接部位出现滑移错动现象时,应根据潜在的危害程度安全性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可靠性等级可按本标准第7.1.2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确定。

9.4.4 通廊围护结构应按本标准第7.4.1条和第7.4.2条的规定进行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可靠性等级宜按本标准第7.1.2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确定。

9.4.5 通廊结构构件应根据结构种类按本标准第6.2节至第6.4节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

9.4.6 通廊鉴定单元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通廊承重结构两个结构系统中可靠性等级中较低的等级确定;当围护结构的评定等级低于上述评定等级二级时,通廊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可按上述评定等级降低一级确定。

9.4.7 当通廊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变形反应,或者振动变形明显影响皮带机正常运行时,应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检测鉴定。 9.4.8 当通廊端部支承于其他建筑物时,通廊的鉴定范围应包括支承构件及连接。 9.5 水池 9.5.1 水池的可靠性鉴定,应分为地基基础、池体、附属设施三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地基基础、池体为主要结构系统应进行可靠性等级评定,附属设施可根据实际状况评定。

9.5.2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及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2节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9.5.3 池体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项目的评定等级确定,使用性等级应按损漏项目的评定等级确定,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