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外资企业上市操作指引44 下载本文

IPO外资企业上市操作指引

一、IPO实务研讨外资股份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何时开 实践操作有分歧

话说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创立大会是在外商投资主管机关(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前召开还是审批后召开,实践中却有不同的做法。

一、法规背景

根据《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而我国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法人的,是有限责任公

司。鉴于此,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5年发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1号),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变更审批作了规定。《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31号,此前的相关文件为《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122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文书格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0〕53号)]则对进行工商登记、备案需要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明确。根据上述法规,企业采用变更公司类型方式设立(实为变更)股份公司(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股改)的,应当参照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程序进行,并提交有关审批、登记、备案材料,无需召开创立大会。

而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27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证监发〔2001〕36号,已失效)、《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48号,已失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证监会公告〔2009〕5号)等规范性文件中则要求提供创立大会的相关文件,核查企业是否召开创立大会及召开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那好吧,为了满足各位爷的要求,咱就把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