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案例
【篇一:危险驾驶罪案例】
【案情概要】
2011年5月1日中午,被告人胡某和朋友一起在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中心路榕树下饭摊饮酒,然后驾车途经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大道与高东一路交叉路口时,轿车前部碰撞刘某驾驶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造成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及其乘客等五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送伤者至塘下人民医院治疗。交通警察接警后到医院抓获被告人胡某,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
瑞安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入选理由】
本案是浙江省首例危险驾驶案,宣判后,人民法院报、浙江日报等媒体纷纷以浙江醉驾入刑第一人为题进行了报道。 胡某危险驾驶——全国交警醉驾第一人 【案情概要】
2011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胡某饮酒后驾驶轿车沿温州市车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凌晨零时32分许,被告人胡某驾驶该车行经锦绣路和车站大道交叉路口时,车辆前部与同车道前方等候信号灯放行的轿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胡某涉嫌酒后驾驶提取的血液进行了检验,检出其血液中含有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7.8mg/100ml血,属于醉酒驾驶。 鹿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入选理由】
本案被告人胡某系高速公路交警副大队长,身为交通安全执法人员,知法犯法,严重损害了执法人员的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发生后,各大媒体也纷纷以“全国交警醉驾第一人”“执法者犯法”等为题进行了报道。
黄某危险驾驶——人大代表危险驾驶 【案情概要】
2011年6月11日晚8时许,被告人黄某(女性)与其朋友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龙飞路一夜市摊上吃夜宵。期间,被告人黄某喝了酒。当晚10时许,被告人黄某等人吃好夜宵后,黄某驾驶轿车欲驶
往状元镇耐宝路口处。车辆刚启动不久,便在龙飞路上与行人王跃林发生刮擦。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在耐宝路口处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因黄某当场拒绝接受交警调查,公安机关遂对其进行抽血酒精浓度测试。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达215.5mg/100ml。 龙湾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入选理由】
本案被告人黄某系龙湾区女人大代表,在交警怀疑其酒后驾驶欲对其当场进行呼气检测时不予配合。该案作为全省首例女人大代表醉驾案件,受到了媒体及网络的广泛关注。 贾某危险驾驶——全国律师醉驾第一人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贾某饮酒后驾驶轿车途经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电信大楼前地段时,追尾碰撞张某驾驶的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贾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成,告知自己的身份后驾车离开现场,张某驾车在后追赶,并打电话报警。被告人贾某驾车至隆山东路移动公司西侧地段时被张某拦截,随后被交警带至公安机关。经检测,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贾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
瑞安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判决后贾某提出上诉,其在二审阶段提出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重大立功表现,要求免予刑事处罚。本院审查后认为其立功线索来源明显可疑,无法排除非法获取可能,故认为不构成立功,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
本案是全国第一例律师醉驾案,由于醉酒驾驶属故意犯罪,律师因为故意犯罪判处刑罚后将不得从事律师职业,因此精通法律的被告人以重大立功为由二审提起上诉要求免除刑罚,本案的一审、二审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枉不纵,依法判决。本案判决后被媒体纷纷以“全国律师醉酒驾驶第一人”为题予以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胡某危险驾驶——醉驾取保期间再次醉驾 【案情概要】
2011年6月2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瑞安市上望街道望东西路与望盛北路交叉口路段时,车辆发生碰撞致三人受伤,其中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被告人胡某在得知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43mg/100ml。2011年10月3日零时许,被告人胡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酒后驾驶轿车,途经瓯海区梧田街道双南线慈湖加油站前路段时,车辆与右侧非机动车道内被害人王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三轮车侧翻、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告人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5mg/100ml。2011年10月12日,被告人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瓯海区人民法院考虑到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500元。 【入选理由】
被告人胡某在危险驾驶取保候审期间,仍然不思悔改再次醉酒驾驶并造成人员受伤,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法院从重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十五日。
李某危险驾驶——酒精检测前当场饮酒 【案情概要】
2011年8月24日晚,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子杜某,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六村商业街149号驶往鲍七村方向。19时30分许,途经商业街142号前地段时,与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双方调解不成后,被害人报警,被告人李某为制造事故后才饮酒的假象,遂离开现场到余某家喝下不到一瓶的青岛啤酒,后被交警查获。当日21时20分,被告人李某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4mg/100ml。
瑞安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入选理由】
本案被告人自作聪明,为制造事故后才饮酒的假象,企图以当场喝酒方式蒙混过关,但根据公安部规定,司机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的,经检验其酒精含量达到危险驾驶机动车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故醉驾现场当场喝酒非但不能逃避法律追究,还会增加酒精含量而加重量刑。 刘某危险驾驶——开车开到睡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