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监事会的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其他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3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恶劣影响时。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6.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条 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一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方面。
第5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监事的姓名。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且具体的提案。
5.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2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6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7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2日将书面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发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第8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2.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6. 会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9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10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11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2. 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3.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4.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5.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12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或解释有关情况。
如有监事影响其他监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13条 监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监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14条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监事表决完毕后,监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在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15条 监事会决议应由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16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 会议出席情况。
5. 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6.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7.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并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 8.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17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18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监事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对决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19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20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21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22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23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