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中间接侵权制度的研究 下载本文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中间接侵权制度的

研究

摘 要 2015年我国开始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草案起草工作,其中首次规定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在国外已相当完善,而我国之前就此类问题一直借用“共同侵权”理论来进行处理,但普通民法处理发生与专利权的特殊性间并不兼容。在“十三五规划”的背景下,适时的引进国外制度并结合国情进行创新有其必要。 关键词 专利间接侵权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 知识产权 一、引言

专利间接侵权近似却不同于专利直接侵权。世界各国往往以完全覆盖标准来判定专利侵权,即考察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落入有效权利产品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设置的技术特征保护范围,若是,则应为侵权;反之则不成立侵权。而现实中,存在着侵权人仅针对专利产品中的某重要部分来进行盈利的行为,若以完全覆盖原则来判定上述行为,会因无法包含有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而被判定为不侵权。但实践中,这种“擦边球”的行为已经越来越多,美、英、德、日等国针对此种情形,相继在专利立法中增加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 。我国专利法自产生至今历经了三次比较大的重新修订,却一直未对专利间接侵权问题纳入立法。

令人耳目一新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5年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中新增了有关专利间接侵权的规定,倘若最终能以立法形式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加以确定,无疑是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一大完善。 二、专利侵权的明晰 (一)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

田力普认为:专利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的侵权,但间接侵权人却通过鼓励、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专利侵权 。王利明教授认为间接侵害专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点: 一是要有直接侵权发生。

二是间接侵权人的行为是直接侵权发生的必要条件。

三是行为人主观上要知道或应知其自己的行为帮助他人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

综合上述学者观点,笔者认为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可叙述为:行为人并未直接侵犯专利权,主观上也不与直接侵权人具有合意,但却通过引诱、怂恿、教唆的方式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了侵权专利权的行为。 (二)专利间接侵权与相关概念的辨明 1.专利间接侵权与专利部分保护:

专利部分保护是指对专利权的技术方案的局部进行了保护,这实质上是对专利权的过度保护。专利间接侵权并不等同于专利的部分保护。两者的区别在于保护对象上,专利间接侵权保护的产品是“专用品”,其属于侵权专利产品中的特有部件,离开专利产品,该部件将无任何实质用途。而专利部分保护概念的对象则不限于此,只要是与专利产品相关的部分,都可成为部分保护的对象。据此而言,对专利间接侵

权行为的惩罚并不会扩大专利权的权利范围。 2.专利间接侵权与狭义的共同侵权:

专利间接侵权与狭义的共同侵权在构成上有相似之处。首先,侵权主体均具有复数性。在专利间接侵权的通说理论中 ,存在着间接侵权人与直接侵权人,这与共同侵权一样,在侵权主体上不唯一。而两者的区别,在于间接侵权人与直接侵权人间有无意思联络。笔者认为,在专利间接侵权的主观要件认定中虽然规定其有“诱导、怂恿、教唆”等行为,但间接侵权者不应与直接侵权者间构成意思联络,若存在意思联络,则应认定其为直接侵权行为。

举例说明:A生产销售专利产品P的核心部件(此部件为P独有)。而B和C密谋仿制专利产品P,但苦于并未掌握核心技术。后来,B与C通过A的宣传得知A所销售的部件正属所需,遂从A处采购。并约定,由B来提供设备与厂房,由C负责制造仿冒产品。在此例中,A生产专利产品P核心部件的行为并未直接侵犯P的专利权,但其生产并向B、C提供核心部件P的行为该当为了专利间接侵权。C利用P直接生产了侵权产品,自然成立了专利直接侵权。而B提供厂房与设备的行为是属于间接侵权还是直接侵权,则是该例中的核心要点。 笔者认为,B的行为是帮助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本例中的B与C有共同的合意去造成同一法益侵害,两者的差别仅在于分工不同,不能因此就对B与C的违法行为作出不同性质的判定,而若将B认定为间接侵权人,则削弱了对B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