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11]534号 下载本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以下简称534号通知,见附件一),其中,调整了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534号通知调整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的部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增加了中标金额的档次,降低了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分别为:5—10亿元为0.035% ;10—50亿元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 。同时,设置了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高限额为(货物)350万、(服务)300万和(工程)450万,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534号通知澄清了收费的基准价格“一次招标”(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对于达到招标代理服务费上限的项目 “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三,534号通知明确了对于5 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仍执行1980号文件。并针对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的内容做了合理的界定和澄清。1980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该文附件的附注1中又表述:“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鉴于科学、合理、可行的实际情况,534号通知明确界定“按(1980号文)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为了合理调整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代理的收费现状、存在问题以及行业诉求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

附件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

附件二: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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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一: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11)

费率 中标金额 100万元以下 100~500万元 500~1000万元 1000~5000万元 5000万元~1亿元 1~5亿元 5~10亿元 10~50亿元 50~100亿元 100亿以上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 0.7% 0.55% 0.35% 0.2% 0.05% 0.035% 0.008% 0.006% 0.004% 1.5% 1.5% 1.1% 0.8% 0.8% 0.45% 0.5% 0.25% 0.25% 0.1% 0.05% 0.035% 0.008% 0.006% 0.004% 0.05% 0.035% 0.008% 0.006%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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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 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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