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介服务规范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监管,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压缩中介服务办理时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标准。
第二条 本规范标准所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是指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根据委托对注册资本进行验资或者审计,并出具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标准适用于市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介服务行为。
第四条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过程中遵守本规范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应当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注册登记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机构提供。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其中介资格(资质)证书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取得中介资格(资质)证书后方可提供服务。
第六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审计准则1602号-验资》等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依法独立开展验资或者审计服务,客观如实反映验资或者审计事项,并对验资或者审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规定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
委托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验资或者审计业务,委托人应按照具体委托事项提供相应验资或者审计所需材料。 第八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验资或者审计业务活动,一般情况下应按照以下流程: (一)接受委托,明确基本事项;
(二)拟定验资或者审计工作方案,收集所需背景资料; (三)选择验资或者审计方法并进行验资或者审计; (四)确定验资或者审计结果; (五)撰写验资或者审计报告; (六)提交验资或者审计报告; (七)验资或者审计资料归档。
第九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验资或者审计目的、验资或者审计对象、验资或者审计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与委托人订立的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出具验资或者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机构出具验资或者审计
报告,应当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在不低于验资或者审计服务成本的前提下,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实施价格垄断、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意竞价。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机构支付费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执业公示制度,在住所(经营场所)显要位置公示委托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清单,以及执业标准、工作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好验资或者审计档案保存工作。
第十四条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组织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机构执行本行业规范标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机构,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其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向社会公示。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