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计分考核制度运用研究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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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计分考核制度运用研究

罪犯计分考核制度,是监狱机关根据监狱法、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罪犯在一定时期内的改造表现进行综合考查和评定,然后根据 考评的结果给予罪犯奖励或惩处的一项基本的刑罚执行制度。计分考核结果是对罪犯实施分级管理,行政奖罚、物质奖励,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它是监狱行使刑罚职能、惩罚与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完善罪犯计分考核制度,有助于监狱工作人员提高人权意识,尊重和保障罪犯人权,这是社会文明进步、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和体现,符合刑事执法的发展趋势,最终推进刑事执行政策的公平正义。

一、推进罪犯考核奖惩体系的顶层设计 (一)规范考核方法

目前各省份对罪犯计分考核的方法进行了创新,都各自有实施细则,以下几种考核方法是值得吸收和推广的

一是分类考核。根据押犯类型、改造岗位等实际情况,实行分类考核。对同一监区内工种差异较大的罪犯,实行分类考核;对从事无定额工种劳动的罪犯,实行以岗定责、以责定分的考核方式;对因病住院、因病休息或者没有劳动能力的老、病、残罪犯,不进行劳动;禁闭期间、被隔离寓审查期间,不进行考核; 危害国家安全、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犯,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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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并限制减刑的 罪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恐怖组织犯 罪、邪教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拒不交代真实身份的罪犯,考核应当从严掌握。

二是基础分考核。根据考核内容设定基础分,计分考核实行“日记载、周 评议、月公布”制度。监区(分监区)警察每日对罪犯改造表现进行考核记载,提出加扣分建议,予以公布;监区(分监区)根据日考核记载情况,每周组织警察集体评定罪犯本周考核得分,并公示;监区(分监区)根据周考核得分,每月将罪犯考核得分情况汇总、排序、张榜公布;罪犯劳动因劳动项目特点实行周期性考核的,考核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由监区(分监区)根据生产任务报表一次性加、扣劳动基础分,并报监狱“计考办”备案;基础分考核中,遇有可以加分或者扣分情形的,应当根据加分、扣分的权限幅度分别报监区、监狱计分考 核小组审批,不得越权加分或者扣分。

三是核拨考核分。对考核分进行源头控制,由各省按人头进行核拨,控制考核分总量,以防基层监狱多拨考核分,从而弱化了计分考核的激励作用。在考核分各档次的人数的排列上,应控高限低,扩大中间,呈橄榄状态。

四是均衡考核。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考核的内容经常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常常重视劳动的考核,而忽视了基本规范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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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考核;其实考核者也并非故意 重视劳动考核,只是劳动的产量是每天都记载的,月底一汇总。根据《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要求: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只要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完成任务了,就应该有基础分,超额得加分即可,未完成的则扣分。对于纪律规范的考核,应硬性要求:监区(分监区)每月对各项规范的考核不少3次,每次考核分出好中差,并对照条款进行加扣分考核。

五是特殊考核。新收监的罪犯(不含由其他监狱调入的罪犯)在人监教育期间不计分或人均核拨较低的分;罪犯解回再审期间不进行计分考核,因有因有余漏罪受到加刑惩处的取消其原有考核分;狱内又犯罪受到加刑惩处的,应当取消原有考核分,从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考核计分;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进行计 分考核,其中又犯罪或违反规定被依法收监的,取消其原有考核分,并从收监之日重新考核计分;罪犯跨监狱调动(含跨地区调动)的,调出监狱应当将罪犯计分考核情况转递给接收监狱。

(二)科学设计考核权重

就五项规范的考核权重而言,基本规范应该是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余四项规范应该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其合理的比重应该是:基本规范:学习规范:生活卫生规范 文明礼貌规范:劳动规范=2:1:1:1:1,或者是1.2:1:1:1:1。但绝对不应该是:基本规范+学习规范+文明礼貌规范+生活卫生规范:劳动规范=55: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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