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履历 NO. 01 02 03 04 05 06 修订内容 新发行 文件使用新的公司名称 变压器认证标准升级。 音视频类电源确认检验项目增加”防火”一项 在5.2.3确认检验中增加关键零件定期确认清单,删除音视频类电源所有检验项目。 增加音视频类电源关键零件定期确认清单及定期确认检验标准。 将CQC认证适用标准升级,由原来的GB19212.1-2003/GB19212.7-2006升级为GB19212.1-2008/GB19212.7-2012 页次 现版次 6 6 6 6 2-4 1-9 A/0 A/1 A/2 A/3 A/4 B/0 修订及生效日期 2005-3-15 2006-5-20 2007.9.20 2010.2.1 2011.4.17 2012.12.10 07 6 7-10(新增第7页) B/1 2013.7.25 08 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用外置电源适配器、充电器和内置开关电源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的确认检验及例行检验条款。 B/2 2014-5-14 文件正式审批 编制部门 研发部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标准化
1、目的 : 明确3C产品认证及管理流程,使得产品认证依规定程序顺利进行和已认证产品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确保 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2、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所有3C/CQC认证产品的认证及生产全过程. 3、定义 : 无 4、职责: 4.1品质部制定本规定,各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4.2质量负责人 4.2.1质量负责人任命. 1)质量负责人须是公司管理层中的一名成员,具有充分分析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2)质量负责人须由总经理签署授权书(或聘用书)正式任命. 4.2.2职责 1) 在ISO9001基础上负责建立满足3C/CQC认证产品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2) 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3) 负责审核涉及获证产品安全性能的变更并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 4) 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与协调认证方面的事情. 5) 监督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6) 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7) 确保从事3C产品管理作业人员有足够教育训练,能正确执行3C/CQC相关管理规定. 4.3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 1) 由质量负责人指派,要求熟悉认证作业流程. 2) 其职责是协助质量保证负责人与认证机构联络认证事宜. 3) 负责针对已认证产品建立和更新《3C/CQC认证产品目录》. 4.4产品开发(工程)项目. 1) 依业务需求负责提出认证申请. 2) 在产品认证期间视必要提出技术修改,使产品满足标准要求,同时将修正部分作为工程变更转换到生产标准要求.
5、作业内容: 5.1申请提出: 5.1.1申请条件: a) 产品要进口或销售中国市场. b) 产品属3C/CQC认证范畴,参考当时CQC发布3C/CQC认证产品目录. c) 产品设计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如安全、EMC电磁兼用等). 5.1.2申请书及要求文件依当时CQC发布为标准,可从网上(www.cnca.gov.cn)查询. 5.1.3产品送样检测 依CQC通知送样至规定国家资格认可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5.1.4工厂审查 5.1.4.1认证审查:检查员依CQ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最新要求以CQC公布为准)作出检查计 划,提前通知工厂并实施稽查. 5.1.4.2监督审查:认证通过后接受CQC每年至少一次工厂监查来确保工厂持续保证能力.(内容包括质量保证 体系和获证产品一致性). 5.1.5认证证书:CQC根据产品检测报告及工厂检查报告来审议批准颁发认证证书. 5.2产品一致性确认 5.2.1零部件进料确认 本工厂有能力执行检验的关键元器件由IQC纳入检验,依照检验规范作进料检验,作成检验记录保存,其余关 键元器件由IQC作质量管控,记录保存.IQC.委托供货商检验部分,确认并保存其出货检验记录. 5.2.2生产过程例行检验: 例行检验:生产过程中首件后再对产品的电气、结构、材料等作100%的检验,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产品的耐 压强度及接地电阻(需带接地PIN的产品)进行100%检验,具体检查项目及频次见5.2.3.2之表格. 5.2.3定期确认检验 5.2.3.1安规关键零部件确认检验 在对供货商定期监查时实施关键零部件质量检验确认,以保证对所采购关键零件质量有效控管及一致性 要求,并记录于《关键零件定期确认检验记录》,每年至少一次.,确认方式:有CCC或CQC认证的核查证书是否有效,无CCC或CQC认证的需提供检验报告或相关检查记录。 5.2.3.1.1确认对象范围:对安全&EMC有影响关键零部件,参照各认证产品“安全关键件清单” 5.2.3.1.2确认依据标准:零部件承认书(或规格书)及有关元部件标准.具体见如下. 5.2.3.1.3确认项目:依供货商出货检查方式,记录保存2年; 5.2.3.1.4样品抽取方式:从供货商可交付之完成品抽取,数量不少于3P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