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由分公司承担一半费用,公司承担一半费用,工资标准参照公司相关驻外人员工资标准。
公司有权对分公司运营状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分公司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分公司的承包权,根据相关规定对承包者进行相应处罚。
公司为分公司提供的装备租赁费用按照公司现行机械设备租赁政策执行。 (二) 公司义务
为扶持分公司有效初期运作,如有必要,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为分公司提供10-30万元的有息流动资金作为启动资金,该资金2年内(视情况)将由公司收回,并不在继续提供。
公司为分公司提供必要的资信文件和相关装备。在公司所属员工本人同意在分公司工作的情况下,公司应积极协调安排,并保留该职工企业员工身份,公司负责缴纳各类保险中公司应承担部分,个人承担部分由该职工自行承担,该职工工资由分公司承包人和该职工共同协商确定,公司不进行干预。
分公司参与招投标活动时,公司在投标组织、投标文件编制的工作中及时提供相关服务,产生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分公司承担。
(三)分公司权利
分公司实行“四自”经营,分公司的权益归分公司承包人所有,所有权益在上交公司管理费及相应的法定税费后,由承包人自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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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自行开发的工程分包给公司所属分公司进行施工时,公司施工工程等量抵扣分公司管理费,并按公司中介管理规定的开发费提取办法执行。
(四)分公司义务
分公司有依法经营,接受公司的领导和监督,自觉维护公司的权益的义务。分公司运行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所有行为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分公司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缴公司管理费及占用公司的有息流动资金利息和所占用设备的租赁费,并依照相关法律及时足额缴纳税费,当分公司出现超过30万元的大额资金流出时,必须主动报公司财务部审查,以防止产生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分公司所属员工的待遇由承包人自行决定,所雇用人员的工资由分公司承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
第五条 其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市场开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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