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二类异常信息,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根据矿调度室安排,采取措施。
1.矿值班领导接到异常信息后,应根据异常信息分类情况,立即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处置。
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受影响区域内必须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三)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和通风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或发现异常信息后,必须立即根据处置要求,及时汇报领导并督促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四)异常信息处置措施的督查落实
由矿安检(监)部门监督实施安全异常信息处置措施,安全副矿长负责对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相关部门验收、评估、复工复产工作。
第八条 异常信息的评价 (一)及时评价
1.出现异常信息,必须进行及时评价。评价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根据现场情况,分析原因、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详见附件3:异常信息及时评价表)。
2.异常信息及时评价表必须建档、分类管理。
3.矿井“一通三防”和防突各大系统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必须对该系统进行一次及时评价(详见附件4:“一通三防”和防突各大系统调整后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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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周期评价
1.一通三防和防突系统周期评价
⑴矿井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灭火系统、综合防尘系统、瓦斯抽采系统按季度进行周期评价;
⑵周期评价由总工程师牵头组织,周期评价与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同步进行;
⑶评价标准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3?1号)执行。凡扣分项目必须分析原因、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详见附件5:“一通三防”和防突系统周期评价表)。
(三)采掘工作面防突评价
1.防突采掘工作面分别执行周评价制度;
2.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周评价(详见附件6:防突采掘工作面异常信息周评价表)。
第九条 评价为安全可控的方可以组织恢复生产工作。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条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一通三防”异常信息分析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矿井安全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异常信息采集、汇报、处置不到位的给予相应处罚。
(一)异常信息发现不及时的,对矿井罚款3000元,相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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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罚款500元;
(二)出现异常信息处置不到位、评价不认真的,对矿井罚款5000元,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
(三)对异常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的,对矿井罚款10000元、对相关负责人罚款200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集团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本制度执行。未尽事宜,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双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原《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瓦斯异常信息处置及防突预警管理暂行规定》(中平(2014)168号)和《矿井通风系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防灭火(内因)系统、综合防尘系统的安全评价及考核办法》(中平?2010?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喷孔与煤炮分级划分标准
2.异常信息汇报表 3.异常信息及时评价表
4.一通三防和防突系统周期评价表 5.一通三防和防突各大系统调整后评价表 6.防突采掘工作面异常信息周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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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喷孔与煤炮分级划分标准
一、喷孔(按轻重程度分为三级)
(一)轻度喷孔:钻进过程中间歇性喷孔,停钻即停,有少量颗粒喷出,里探增幅0.2%以内。
(二)中度喷孔:钻进过程中连续喷孔,停钻后持续1~2min,喷出颗粒直径3mm,钻屑明显增多,抛出距离1-2m,里探增幅0.3%以内。
(三)严重喷孔:停钻后连续喷孔超过2min,且带出大量钻屑;抛出距离大于2m或伴有煤炮声;里探增幅大于0.3%,外探增幅大于0.2%。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即判断为严重喷孔。
二、煤炮(按轻重程度分为三级)
(一)轻度煤炮:听到响声,声音较小,距离较远且为单声。 (二)中度煤炮:声音较大,间歇性明显(时间间隔大于1min),有震感,有掉渣、扬尘现象。
(三)严重煤炮:声音巨响;响声连续;震感明显;伴有大量扬尘。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即判断为严重煤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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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异常信息汇报表
矿别: 年 月 日
审核: 填报人:
时 间 地 点 异常信息内容 异常信息原因 针对性措施 是否安全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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