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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资格条件》的通知

苏职称〔2009〕26号

各市人事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资格条件》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告知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2003年4月印发的《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江苏省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和科研工作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和科研问题,取得较好的专业工作业绩;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进行工作与学习的能力和经历;能应用外语(或古汉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专业学术活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档案专业业务工作和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从事档案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