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办发〔2011〕76号
关于印发路桥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 变更联系单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系单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第四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路桥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系单
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为更加有效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节省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有关规定,现对工程变更联系单审批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方案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变更;
(四)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和费用的增减;
(六)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
(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增减的变更(如工程规模扩大、建设标准变化、设计漏项、预算漏项、工程甩项等)。
工程变更联系单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利用工程变更的名义,将工程拆分,规避招投标。概算外增加单项工程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和勘察必须依法实行招标。对于中标设计单位的设计费和勘察费支付,必须预留不少于总设计费的20%作为工程设计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酌情支付,并在设计、勘察合同中明确。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对可能引起超投资计划的设计、施工变更或建筑材料更换等,应由设计、建设等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并应说明引起变更的原因、内容及处理办法,同时必须填报《工程变更联系单审批表》、《工程变更估算表》,建设单位需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设计、建设等单位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后,先由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联系单进行审核,然后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商定(建设单位主要领导须签字认可),再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允许先施工后补签工程变更联系单。对零星工程(累计增加造价3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如经区政府批准的应急工程等),允许先施工后补签工程变更联系单,其中隐蔽工程和非实体工程必须保存影像资料,并在实施后2周内办理完毕相关报批手续。
五、设立区工程变更联系单联审小组,联审小组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工程变更联系单需施工实施前10个工作日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区发改局等变更联
系单联审小组在受理工程变更联系单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时,须邀请工程设计、造价、施工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把关。
六、设计变更联系单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可能影响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等重大设计变更的,还需报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通过。
七、因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其变更联系单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造价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审批。10万-3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备案。
(二)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造价金额30-1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监察局进行审批。
(三)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造价金额100-200万元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组成的联审小组进行审批。
(四)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造价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先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组成的联审小组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区长办公会议批准。
八、建设单位上报的变更联系单经联审小组审核通过后,须进行本单位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再行批复。
九、施工单位对工程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报批或者工程变更联系单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查中介单位对变更增加造价不予认可,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十、累计变更增加投资超过批准投资概算10%以上或超过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十一、施工中,对建设项目预算暂定材料价按以下程序处置: (一)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暂定材料按规定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未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由该项材料决定的分项工程增加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暂定材料价,由建设单位进行市场调查后自行确定,报区财政局备案;
2.由该项材料决定的分项工程增加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暂定材料价,须执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
(三)对暂定材料价不按上述程序办理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中介单位对该项造价不予认可,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十二、由于勘察或设计单位的原因,致使工程变更增加造价金额200万元以上情形且此种情况超过2次(含2次)的,扣除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证金,今后本区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委托该勘察或设计单位开展业务。
十三、本工程变更审批规定,应在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增加投资的,追究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中介单位未按前述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的,追究其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十四、交通、水利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变更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本规定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十六、原路政办发〔2006〕86号文件自本规定发文之日起废止。 附件:1.路桥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系单审批表 2.路桥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系单估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