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6条 空气调节房间总面积不大或建筑物中仅个别房间有整体式空气调节机组。 要求全年空气调节的房间,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热泵式空气调节机组。注:选择整体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应进行风量、风压,冷量和热量的校核计算。 第2.3.7条 第2.3.8条 房间名称 影剧院、博物院、体育馆、商店 办公室,图书馆、会议室,餐厅 医院的门诊部和普通病房 旅馆客房 每人最小新风吸烟情况 量 8 37 无 无 30 少量 注:旅馆客房等的卫生间,当其排风量大于按本表所确定 的数值时,则新风量应按排风量采用。
二、生产厂房应按补偿排风、保持室内下压或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的最大值勤确定。 第2.3.9条
第条 空气调节系统,特别是无窗建筑物或过渡季节使用大量新风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有排风出路,且应满足新风量变化的需要.
第条 集中式空气 调节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量,宜设回风机; 一、不同季节的新风量变化较大,其他排风出路不能适应风量变化的要求时;
二、系统阻力较大,装设回风机技术经济合理时. 第条
第条 设计风机盘管的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全年运行 的空气调节系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冷却和加热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闭式系统;当冷却和加热工况交替频繁或同时要求冷却和加热时,可采用四管制闭式系统; 二、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设备和管道及附件的承压能力确定,两管制系统尚应按建筑物朝向分区布置; 三、风机盘管凝结水盘的泄水管坡度,不宜小于; 第条
气 流 组 织
第2.4.1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气流组织,应根据室内温湿度参数、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要求,并结合建筑物特点、内部装修、工艺布置以及设备散热等因素综合考虑,通过计算确定。 第2.4.2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送风机及送风口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可采用百叶风口或条缝型风口等侧送,有条件时,侧送气流宜内贴附.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oC 时,侧送气流应贴附;
二、当有吊顶可得用时,应根据房间高度及使用场所对气流的要求,分别采用圆型、方型和条缝型散流器和孔板送风,当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且工作区内要求风速软件包小或区域温差要求严格时,就采用孔板送风。
三、空间较大的公共建筑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oC 的高大厂房,可采用喷口或旋流风口送风。注:1、工艺设备对侧送气流有一定的阻碍或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使工作区的风速成不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侧送。2、电子计算机房,当其设备散热大且上都有排热装置时,可采用地板送内方式。3、设置窗式空调器和风机组时,不宜使气流直接吹向人体。 第2.4.3条 采用贴附侧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送风中上缘离顶棚距离较大时,送风口处应设置向上倾斜10~20的导流片;二、送风口内应设置使射流不致左右偏斜的导流片三、射流流程中不得有阻挡物.
第2.4.4条 采用孔板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孔板上部稳压层的高度,应按计算确定,但净高不应小于0.2m;
二、向稳压层内送风的速度,宜采用3~5M/S;除送风射程较长的以外,稳压层内可不设送风分布支管,在送风口处,宜装设防止送风气流直接吹向孔板的导流片或挡板.
第2.4.5条 采用喷口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活区或工作区宜处于回流区; 二、喷口直径可采用-0.8M;
三、喷口的安装高度,应根据房间高度和回流区的分布位置等因素确定,但不宜低于房间高度倍;四、兼作热风采暖时,应考虑具有改变射流出口角度的可能性。 第2.4.6条
分层空气调节的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空气调节区宜采用双侧送风,当房间跨度小于是18M时,可采用单元侧送风,回风口宜布置在送风口的同侧下方; 二、侧送多股平行射流应互相搭接,采用双侧送风时,两侧相向气流尚应在生活区或工作区以上搭接;
三、应尽量减少非空气调节区的热泪盈眶转移,必要时,就在非空气调节区的热转移,必要时,应在非空气调节区设置送排风装置.
注:送风口的构造,应能满足改变射流出口角度的要求。 第2.4.7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送风温度,应根据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和气流射程长度以及是否巾附等因素确定。在满足舒适和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加大送风温差。舒适性空气调节,当送风高度小于或等到于5m 送风温差 表2.4.7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oC) >± ± ± ±~ 送风温差(oC) <=15 6~10 3~6 2~3 注:生活区或工作区处于下送气流的扩散区时,送风温差应通过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