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事故时不能通过停车开关来终止危险的; ○
2、不能通过总开关来中断若干个造成危险的运行单元; ○
3、由于中断某个单元会出现其他危险的; ○
4、控制台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部装置和设备,无法分析判○
断和实施有效控制的。
紧急事故控制开关要防止次生灾害的措施,如防窜压、逆转等措施,紧急事故开关用红色,并能明显区别其他开关。
(12)设备要有防噪声、防粉尘飞扬、毒物溢出、辐射、震动等措施。
(13)、设备本体应配置自动事故应急装置,如自动灭火装置等。
(14)、必须设置必要的符合标准的色标、警示标志牌等。
第三节、防火防爆
一、化工生产中的火灾爆炸性分析
化工生产中的火灾爆炸性分析可以从生产过程中物料的火灾爆炸危险性、生产装置与工艺过程中的火灾爆炸危险性两个方面进行。具体地说,就是首次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中间产品、辅助原料(如催化剂)及成品的物理化学性质、火灾爆炸的危险程度,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密封种类以及安全操作的可靠程度等。
1、物料的火灾爆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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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生产中,所使用的物料绝大多数都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从防火防爆的角度划分,这些物质可分为7大类: (1)、爆炸性物质,如硝化甘油等; (2)、氧化剂,如过氧化钠、亚硝酸钾等; (3)、可燃气体,如瓦斯气、苯蒸汽等; (4)、自燃物质,如黄磷等;
(5)、遇水燃烧物质,如硫的金属化合物; (6)、易燃和可燃液体,如汽油、丁二烯等; (7)、易燃和可燃固体,如硝基化合物等; 2、生产装置和工艺过程中的火灾爆炸危险性
(1)、装置中储存的物料越多,发生火灾时,灭火就越困难,损失也就越大;
(2)、装置的自动化程度越高,安全设施越完善,防止事故的可能性就越高;
(3)、工艺工程越复杂,生产中发生的物理化学变化越多,危险性也就相应增加;
(4)、工艺条件越苛刻,高温、高压或低温也会增加危险性; (5)、存在人员技术不熟练,不遵守工艺规程,或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差,都会引发事故,并使事故扩大。
(6)、装置设计不符合规范,布局不合理,易发生事故,并使事故扩大。
二、控制可燃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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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可燃物,就是使可燃物达不到燃爆所需要的数量、浓度,或者使可燃物难燃化或用不燃材料取代,从而取消发生燃爆的物质基础。
1、利用爆炸极限、相对密度等特性控制气态可燃物。 当容器或设备中装有可燃气体或蒸汽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可增加可燃气体浓度或用可燃气体置换容器或设备中的原有空气,使其中的可燃气体 浓度高于爆炸极限。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汽的车间或仓库应加强通风换气,防止形成爆炸气体混合物,通风排气口应根据可燃气体的相对密度确定相应的位置。
对有泄漏可燃气体或蒸汽的危险场所,应在泄漏点周围设立禁火警界区,同时用机械通风或喷雾水枪驱散可燃气体或蒸汽。若撤销禁火区,则须用可燃气体测爆仪检测该场所可燃气体浓度是否在爆炸极限之外。盛装可燃液体的容器需要进行动火检修时,应对容器进行排空清洗,并检测可燃蒸汽在爆炸极限之外,方可动火。
2、利用闪点、自燃点等特性控制液体可燃物
根据需要和可能,用不燃和闪点高的液体代替易燃或闪点低的液体;利用不燃液体稀释可燃液体,会使混合液的闪点、自燃点提高,从而减少火灾危险性;对于在正常情况下有聚合放热自燃危险的液体,如氯乙烯等,在储存过程中应加入阻聚剂,防止该物质暴聚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3、利用燃点、自燃点控制一般固体可燃物
选用不燃材料代替可燃材料、选用燃点或自燃点较高的可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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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燃材料、用防火涂料或阻燃剂浸涂可燃或不燃材料等,可以提高装置或材料的耐燃性和耐火极限。
4、利用负压操作对易燃物料进行安全干燥、蒸馏、过滤或输送
负压操作能降低液体物料的沸点和烘干温度,缩小可燃物的爆炸极限,并防止高温引起自燃。
(二)、控制助燃物的措施
控制助燃物就是使可燃物不与空气、氧气及其他氧化剂接触,或者将它们隔开,即使有点火源,也因缺少助燃物而不能发生燃烧爆炸。
1、密闭设备系统
把可燃物料放在密闭设备或容器中储存或操作,可以避免它们和外界的空气接触而形成爆炸体系。为了保证系统的密闭性,要求注意以下几点:
(1)、对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和设备,尽量采用焊接,减少法兰连接,如必须采用法兰连接,应根据压力的大小,分别采用平面或榫槽面等不同形状的法兰,同时垫衬要严实,螺丝要拧紧。
(2)、所采用的密封垫圈,必须符合工艺温度、压力和介质的要求。一般工艺可采用石棉橡胶垫圈,有高温高压或强腐蚀介质的工艺,宜采用聚四氟乙烯垫圈。输送爆炸危险性大的气体、液体管道最好用无缝钢管。对加压或负压设备,在投入生产前,应作气密试验和耐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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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惰性气体保护
惰性气体是指那些化学活泼性差、没有燃爆危险的气体。如氮气、二氧化碳等,它们的作用是:隔绝空气,充淡氧含量,缩小以至消除可燃物和助燃物形成的爆炸浓度。
惰性气体保护,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覆盖易燃固体的粉碎、研磨、筛分、混合及粉状物料的输送;
(2)、压送易燃液体和高温物料; (3)、充装保护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和储罐; (4)、保护可燃气体混合物的处理过程;
(5)、封锁可燃气体发生器的料口和废气排放系统的尾气; (6)、吹扫置换设备系统内的易燃物料和空气; (7)、充氮保护非防爆型电器和仪表; (8)、稀释泄漏的易燃物料,扑救火灾。 3、隔绝空气储存
遇空气和受潮、受热极易自燃的物品,可以隔绝空气进行安全储存。如金属纳储存于煤油中、二硫化碳用水封等。
4、隔离与储运与酸、碱、氧化剂等助燃物接触能够燃爆的可燃物和还原剂。
对氧化剂及有机过氧化物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员工规定执行。
三、控制点火源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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