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施工机械台班使用定额的编制内容 (1)拟定机械工作的正常施工条件
(2)确定机械净工作生产率,即机械纯工作1h的正常生产率。 (3)确定机械的利用系数。
(4)计算机械台班定额:
施工机械台班产量定额=机械净工作生产率×工作班延续时间×机械利用系数
(5)拟定工人小组的定额时间:
工人小组时间定额=施工机械时间定额×工人小组人数 【本节考点小结】
1.建设工程定额的分类;(理解)
2.按编制程序和用途分类的五种定额;(掌握) 3.工人工作时间分类图;(掌握) 4.人工定额的计算;(掌握) 5.人工定额的制定方法;(掌握)
6.周转材料消耗的影响因素、消耗量指标;(掌握) 7.机械工作时间消耗的分类图;(掌握) 8.施工机械时间定额、产量定额的计算。(掌握)
专题九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上) 2Z102030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
本节主要考点: 1.合同价款约定 2.工程计量
3.合同价款调整(14项) 4.工程变更 5.索赔与现场签证 6.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7.竣工决算与支付 一、合同价款约定 (一)工程合同类型的选择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
2.选择何种合同计价形式,主要依据设计图纸深度、工期长短、工程规模、复杂程度。《计价规范》中规定,对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但并不排斥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主要合同形式,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可调),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进行调整。
4.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
5.单价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变动单价合同。其中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外,允许调整,但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二)合同价款的约定
1.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2.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二、工程计量 1.单价合同的计量
(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国家计量规范计算得到工程量确定。
(2)施工中工程计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发包人需要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5)如承包人收到计量结果认为有误,则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正确的计量结果。发包方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再次复核后通知承包人。
(6)完工后,双方核实最终工程量,并签字确认。 2.总价合同的计量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的计量参照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定。
(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工程变更除外)。
(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进度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4)承包人应每个计量周期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进度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5)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已确定实际工程量和工程形象进度。
总结:
1.不管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国家计量规范计算得到工程量确定。
2.单价合同、总价合同计量过程中双方彼此核量的时间均为7天、发包人需要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3.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工程变更除外)。 【本节考点小结】
1.工程量清单对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是否具有约束力;(掌握) 2.合同价款的约定的时间;(掌握)
3.单价合同、总价合同计量的程序及涉及的时间。(掌握)
专题十: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中)
2Z102030 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
本节主要考点: 1.合同价款约定 2.工程计量 3.合同价款调整 4.工程变更 5.索赔与现场签证 6.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7.竣工决算与支付 三、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 (一)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的14天内,承包方需提交相关报告,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后的14天内,发包人需提交相关报告,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任何一方提出价款调整,另一方都应在14天内对其核实(或提意见),否则,视为认可。
(4)对调整意见不统一时,只要不影响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直到争议解决为止。
(5)经双方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注:1.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中各个环节涉及到的时间都是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