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进口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下载本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进口结算业务操作规

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

【发文字号】农银发[2002]47号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2002.03.25 【实施日期】2002.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进口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农银发[2002]47号 2002年3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行进口结算业务操作,总行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进口结算业务操作规程》。修订后的操作规程在原有规程的基础上增加了提货担保的具体操作程序,以使此项业务的操作更趋规范。现将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辖属分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进口业务操作规程》(农银函[1995]452号)同时废止。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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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银行进口结算业务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含苏州市分行)单证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单证处理中心)负责辖内外汇业务经营机构进口信用证的集中操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进口结算业务包括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和信用证项下提货担保等。办理开证及提货保函业务除执行本规程相关规定外,在客户资信调查、审查及开证和提货保函的审批方面,应按《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及《中国农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信贷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程序

第四条 进口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出以贸易合同为基础的到期有条件履行付款义务的书面付款承诺。

第五条 进口信用证业务由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和管理。客户部门负责信用证业务及相关业务需求受理、客户资信和贸易情况的调查以及业务的后期监测和付款资金的落实等;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客户资信的审核和对客户的授信工作,并对授信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等;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审核开证申请书、与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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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外管政策以及进口结算业务的具体操作和代理行风险认定。客户部门、信贷管理

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按分工保管各自业务形成的档案材料。

第六条 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包括六个主要环节:开证前的审核、开证、修改、审单、付款/承兑、归档。

第一节 开证前的审查

第七条 除100%保证金以外,开证须在客户的授信额度内。如果客户在我行没有授信额度或该笔业务超过客户授信额度,本着“先授信,后开证”的原则,经办行应按照总行授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客户进行授信,超经办行权限的要报上级有权行审批。

第八条 经办行客户部门受理客户开证业务后,应首先审核客户在我行是否有授信额度或是否缴存100%保证金,该笔开证金额是否在客户授信额度内,信用证的金额和期限是否在经办行权限内,并提供以下一种或几种材料供国际业务部门审核: (一)减免保证金开证呈批表; (二)进口开证申请书; (三)有关进口批件复印件;

(四)外汇管理局要求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复印件; (五)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代理协议;

(七)开证所需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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