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应严格执行样板引路原则,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在大面积施工前,均应先做小范围样板,样板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图纸、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开始大面积施工。
4.2.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须遵照《分部分项工程工序检查一览表》要求,负责
跟踪、监控承建商的作业过程,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负责验证,且记录应能封闭。
4.3.委托人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进行抽查验证(抽查数量按《分
部分项工程工序检查一览表》要求)。所作记录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弄虚作假行为。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委托人项目经理部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4.4.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应进行有目的巡视、检查,对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出
现问题后难以处理的重要工序及部位,监理工程师应对其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督; 4.5.完成施工的工序,承建商内部必须进行内部交接检查,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验
收检查,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同意承建商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不同施工单位之间有工序交接时,前一工序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及紧后工序的承建商检查确认满足施工要求后移交,并填写《场地/工序移交记录》; 4.6.质量事故
4.6.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时,承建商应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紧急
处理并向监理单位、委托人项目经理部报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4.6.2.监理单位根据事故性质负责组织委托人项目经理部、承建商及其他相关单位
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制定纠正预防措 施。监理单位全面负责纠正预防措施的跟踪落实。
5.中间检验、调试验收 5.1.设备进场检验
5.1.1.监理工程师接到设备到货验收通知后,按合同要求对照设备详细清单对设备
进行检验;
5.1.2.对于检验合格的设备,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批准该设备进场;
5.1.3.对于检验不合格的设备,必须按合同约定办法处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的书面
批准,该设备不得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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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监理工程师不同意设备进场,应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 5.2.设备安装的中间检验和验收
5.2.1.设备安装开始之前,承建商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其施工技术方案,总监理工
程师审查通过后方可同意承建商进行设备安装的施工;
5.2.2.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建商的设备基础放线进行复验,在未获得监理工程师书
面确认之前,承建商不得进行设备的安装;
5.2.3.在设备安装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进行跟踪检查,以确保设备的安
装符合设计与验收的规范要求;
5.2.4.对于设备安装过程中的隐蔽工程,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其质量进行确认,并签署同意隐蔽的文件,该文件签署后,监理工程师方可同意承建商继续后续工程的施工;
5.2.5.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单机无负荷运转调试检验,并对调试检验记录进行书面
确认;
5.2.6.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系统内所有单机都通过调试检验合格后,方能组织联动检
验;
5.2.7.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建商的联动检验申请后,应组织委托人项目经理部、设计
人及有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对设备联动运转进行检验,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建商作出书面的联动检验结论;
5.2.8.联动检验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署承建商要求进行设备工程竣工验收
的申请报告。
(二)工程进度控制
1.进度计划
1.1.工程进度计划包括监理控制进度计划、工程总进度计划、单位(单项)工程进
度计划及作业进度计划;
1.2.监理部应及时编制监理控制进度计划,并征得业主同意后实施。监理控制进度
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2.1.图纸计划; 1.2.2.分包商进场计划;
1.2.3.设备、原材料及半成品进场计划; 1.2.4.工程施工验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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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承建商应及时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报监理和业主审查后实施。工程进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3.1.工程项目的总工期;
1.3.2.各施工阶段所需要的工期、最早开始和最迟结束时间; 1.3.3.各施工阶段所需要的各种资源以及资源供应的可能性; 1.3.4.各分项工程之间的逻辑关系。
1.4.承建商应及时提供作业进度计划,报监理和业主审核后实施。作业进度计划的
主要内容包括: 1.4.1.月进度计划; 1.4.2.周进度计划。 2.进度计划的审查
2.1.监理工程师必须要求承建商在开工前按照合同约定或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合
理时间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应包括施工总进度计 划、单位(单项)工程进度计划和月进度计划;
2.2.审查承建商提交的进度计划是监理工程师进行进度控制的基本工作,施工进度
计划由总承建商负责编制,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查; 2.3.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度计划的如下重点进行审查: 2.3.1.项目划分的合理性、全面性;
2.3.2.工期目标和时间安排与施工合同的一致性; 2.3.3.材料物资供应的可行性;
2.3.4.劳动力、材料、机具设备供应计划;
2.3.5.承建商与分包商的进度计划及专业分工的衔接。
2.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必须要求承建商按照合同约定或在监理工程师
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提交各种详细的进度计划,以及对原进度计划进行相应的修改;
2.5.各种进度计划都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3.施工进度计划的跟踪与调整
3.1.监理工程师应重点跟踪检查项目节点计划的实施情况;
3.2.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的实际工程进度进行跟踪,并将施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
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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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和审核承建商的进度统计分析资料和进度控制报表; 3.4.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例会上对周进度计划与实际工程进度进行比较,在《监理
月报》中对本月进度计划与实际工程进度进行比较,对影响进度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建议承建商采取相应的措施;
3.5.若发现实际进度过慢并可能影响工程按计划如期完成而承建商又无任何理由
取得合理延期,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建商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保证工程进度目标如期实现;
3.6.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进度协调会议,分析、通报工程进展情况,并协调
承建商之间的生产活动及承建商与其他各方之间的关系。 4.停工
4.1.工程暂停指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的授权,向承建商签发的暂停施工的指令;
4.2.工程暂停指令可以针对工程的部分或全部,监理工程师应在其签发的工程暂停指令中明确指明暂停施工的范围;
4.3.出现下列情况时,监理工程师可视情况严重程度,签发工程暂停指令: 4.3.1.承建商未按有关法规或合同的规定,在获得有关许可之前,自行进行相关部
分的永久工程或辅助工程的实际施工作业;
4.3.2.承建商不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对工程造成或将造
成损害;
4.3.3.承建商的施工管理混乱,对工程造成或将造成质量、工期、费用、安全控制
方面的损害;
4.3.4.承建商拒绝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正常管理,不能对监理工程师的管理作出适当
的实质性回应;
4.3.5.承建商有其它违约行为。
4.4.出现下列情况时,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指令: 4.4.1.工程继续施工将造成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4.4.2.委托人要求停工; 4.4.3.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求停工;
4.4.4.为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停工进行处理; 4.4.5.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须停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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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暂停指令应通过委托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4.6.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以先口头发出工程暂停指令,然后在尽短的时间
内报告委托人并用正式的工程暂停指令确认。 5.复工
5.1.复工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的授权,向承建商签发的恢复施工的指令; 5.2.若停工是由于非承建商的责任造成的,监理工程师在承建商提出复工申请后,
必须检查造成停工原因的消除情况,具备复工条件时,应及时签发复工令; 5.3.若停工是由于承建商的责任造成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造成停工的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后,及时签发复工令; 5.4.复工令可以针对工程的部分或全部,监理工程师应在其签发的复工令中明确指
明复工的范围;
5.5.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复工令应通过委托人的同意而生效。 6.停工责任及其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后,应对造成停工事件的事实,视需要进行独立的调查或组织调查,并将调查得出的对停工损失的评估与责任人认定的意见,书面告知委托人和承建商。冬季停工时,要求监理公司有人员进行日常值班。
(三)合同管理
1.工程计量、审核工程进度款
1.1.工程计量是对工程支付进行审批的基本依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组织相关人员
参与工程计量,并对工程计量严格控制,认真执行计量的相关程序; 1.2.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建商申请计量的项目进行认真的审查,在施工过程中的计
量范围包括如下方面:
1.2.1.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工程项目; 1.2.2.合同文件中规定的费用项目; 1.2.3.工程变更项目。 1.3.工程计量依据主要包括: 1.3.1.合同文件; 1.3.2.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1.3.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记录; 1.3.4.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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