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履历表填表说明 下载本文

填 表 说 明

1.表内所列项目,由本人实事求是地填写。如本人确实不能填写,可由别人代笔,本人须在“填表人签名”处签名。 2.表内项目本人没有内容填写的,须写“无”。个别项目写不下时,可加附页。

3.书写时须使用规范的书写材料,一律用签字笔、钢笔或毛笔书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荧光笔、水彩笔和红墨水、纯蓝墨水等。字迹要端正、清楚。

4.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

5.“姓名”栏,应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用字应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曾用名”(包括笔名)应填写使用较多、影响较大的。

6.“民族”栏,应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维”等。

7.“出生日期”栏,应按公历填写到日,年份一律用4位数字表示,月和日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如1960.01.02。

8.“籍贯”栏,应填写本人的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住地)。“籍贯”和“出生地”按现行政区划填写,应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辽宁大连”“河北盐山”。直辖市直接填写城市名,如“上海”“重庆”等。 9.“婚姻状况”栏,应根据本人的婚姻实际状况,填写“未婚”“已婚”“离异”或“丧偶”,再婚的应在“已婚”后加括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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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健康状况”栏,应根据本人身体状况,填写“健康”“一般”或“较差”;有严重疾病、慢性疾病或身体伤残的,应如实简要填写。

11.“照片”应一律用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12.“学历学位”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全日制教育”栏,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在职教育”栏,填写以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

对干部取得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区分的基本原则和条件如下:干部在参加工作之前所取得的学历学位,按照国家教育部门关于学历学位的有关规定,属于普通全日制教育的,按全日制教育掌握;其他情况,一般按在职教育掌握。干部在参加工作之后所取得的学历学位,按全日制教育掌握的,一般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入学、达到录取分数线、经省级招办批准录取;学习期间采取全天在校学习方式(即全脱产学习);学习期间须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和工资关系,转递本人档案;毕业时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重新派遣。否则,一般按在职教育掌握。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应填写与学历学位相对应的毕业院校(科研院所等,下同)、系和专业,且应为毕业时院校系及专业名称。如原毕业院校系及专业现已更名,可加括号注明,不得直接填写现在的院校系及专业名称。

接受学历教育“结业”或“肄业”的,应予注明,如:本科 结业、研究生肄业等。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应同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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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写明何学科学位。只获得学历但没有学位的或以同等学力攻读并获得学位的,按获得的学历或学位如实填写。

13.“工作单位及职务”栏,应填写本人现工作单位及担任的主要职务。如: “××省委副书记、省长” “××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兼任的较低职务可省略(如××部副部长兼任的机关党委书记职务可省略);××省委常委,××部党组成员兼任的主要职务须填写(如××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部党组成员、人事教育司司长)。本届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和民主党派中央常委及以上职务,应填写在实际职务之前(如××届中央委员,××省委副书记、省长;民建中央副主席、××省主委,××大学副校长)。

14.“何年何月何处参加工作”栏,具体时间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填写。

15.“何年何月何人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何时转正”“何年何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栏,应逐项写明。重新入党、停止党籍后恢复党籍的应注明详细情况。

16. “何时经何机关审批任何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栏,“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应填写本人现担任的最高专业技术职务或现具有的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何年何月何机关授予何种军、警、关衔”栏,“军、警、关衔”应填写本人被授予的最高军衔、警衔或海关关衔。

18.“有何重要发明创造、科研成果”栏,应具体写明名称与鉴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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