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管理与使用规范 下载本文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管理与使用

一、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1、经费使用采取“预算安排、预拨结算、专户管理、直接支付”的管理办法。

2、各级财政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在年初统一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预算。并根据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服务任务和服务项目支出定额,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各机构经费补助预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出定额由省里负责制定和调整。

3、按照经费预算,市县财政采取“分季(月)预拨、年末统一结算”的方式管理和使用经费,保证各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需要。

4、市县财政拨付经费时,通过“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户”,将资金直接拨付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实现资金的直接和封闭运行。

5、医疗卫生机构将经费记入财政经常性补助收入,设立专账进行管理,要按规定将经费专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业务及相关人力成本等支出。

二、资金管理的具体做法和财务处理

1、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单独设一套公共卫生服务专账(一个基本账户,分二个账套)。

2、收入、支出明细科目

(1)收入科目: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下设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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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三级科目:一是地方配套补助经费;二是中央及省级补助经费)。 (2)支出科目: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设立账簿时要在支出明细账中,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九个项目,分设九个经费支出明细科目和账页,发生费用时,运用三级明细科目(劳务费、印刷费、宣传费等)合理使用经费。

支出科目:专项支出—1、健康档案 2、健康教育 3、预防接种 4、传染病防治 5、儿童保健 6、孕产妇保健 7、老年人保健 8、慢性病管理 9、重症精神病管理 (3)专项支出科目对应的会计科目: 3、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

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直接产生的费用,如健康档案印刷费,健康专栏更新费,专家费用,劳务费,为居民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宣传材料费等直接入账。

医疗收入—其他收入:按九项服务项目分设三级明细科目,如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新生儿访视,0-3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等。主要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为居民服务的收入都转入社区医疗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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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机构本单位的业务收入,转入本单位的业务收入时依据《吉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测算比例表(试行)》。如:

(1)儿童保健两个项目中

A、新生儿出生3-7天内进行第一次访视,按规范化要求提供相应的保健服务,科室开具新生儿访视处方一次10元纳入正常的业务收入,满30天建册时,可再次开具新生儿访视处方一次10元纳入业务收入中,同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建档费处方10元纳入业务收入中。

B、0—1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一次血常规15元,体检、母乳喂养等健康指导每次20元,4次共80元。1—3岁儿童二次血常规30元,体检等健康指导4次,每次20元,共80元,合计205元。以上各项按次开具处方纳入业务收入。

(2)健康教育工作中,除了公共卫生服务规定的每个中心4项费用合计支出13000元外:

A、门诊很多患者虽然不开处方,但向医务人员咨询很多有关治疗方面的事,这属于个体健康咨询,按物价收费标准可开具健康咨询处方5元纳入业务收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时,医务人员提供健康咨询服务也应按被咨询人数开具处方5元纳入业务收入。对开展健康教育讲座,按参加人数开具处方2元纳入业务收入,如全年参加健康教育活动听课人数12次共1000人,可开具处方2000元纳入业务收入。

(3)传染病报告和处理

根据物价收费标准,甲流、手足口病、结核病等随访一次、入户查询、社区居家观察等,一次15元。上门服务每次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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