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公司法
1、1994年8 月,甲、乙、丙三企业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各方出资为15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共45万元,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和二名监事,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还准备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甲受托于1994年10 月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问:(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依照哪部法律? (2)该公司能否获得批准而设立?为什么?
2、海滨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从事生产经营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10万元,其中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15万元,另以实物出资折价18万元,丙出资10万元,其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折价20万元及商标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甲受托于1992年8月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获批准后,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问:该公司能获工商登记吗?为什么?该公司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3、王、李二人为夫妇。1998年3月,王某以夫妻二人的名义在某区注册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当年5月,王某将公司转让给张某、赵某和任某三人。王某分别以自己和妻子的名义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张某个人则分别以自己和其他二人的名义签署了受让协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张某的股权份额为200万,占40%,其余二人各为150万,各占30%。由于王、李注册的公司没有实际出资,张某等实际并未按协议记载支付价款,只是向王某交付了若干手续费。
公司转让后,张某作为大股东,按章程规定担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经营。经张某多方活动,公司取得了某地37000平方米的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发权。在项目承建中,张某个人陆续向公司投资180万元,并通过负债经营的方式,推动工程进度。按正常计划,工程能在2001年底完工。赵某、任某二股东虽然没有实际向公司投资,但对外一直以公司名义活动,并因经营中的纠纷,曾经召开“股东会”,企图免去张某执行董事的职务。由于股东之间的矛盾加剧,张某于2000年12月以公司名义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任某二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取消股东资格,由其他投资者代替。法院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4、原告:某市食品厂
被告: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1994年10月,某市某食品厂等八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注册资金为500万元。某食品有限公司成立后,一直处于盈利状态。为扩大生产规模、拓展业务,该公司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出把公司现有注册资本增加到800万元。采用邀请出资的方式,作为公司股东之一的某市食品厂在该方案中被要求认缴60万元。该方案于1995年2月提交股东会讨论,某市食品厂以本厂经营状况不佳为由反对增资。最后股东会对增资方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是五家企业赞成增资,食品厂等三家企业反对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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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赞成增资的五家企业股份总额为32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64%,反对增资的三家企业股份总额为18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36%。决议通过以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执行增资决议。食品厂拒绝缴纳增资方案中确定由其认缴的60万元。董事会决定暂停食品厂的股金分红,用以抵作出资。食品厂不服公司董事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协议无效,并按公司的财务状况向其分配利润。法院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5、原告:某贸易公司
被告:陈某,吴某,李某,黄某,张某,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清算组成员。 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工贸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股东会选任公司董事陈某、吴某、李某、黄某和张某五人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某贸易公司是工贸公司的业务伙伴,工贸公司尚欠贸易公司货款30万元,贸易公司依法进行了申报,但工贸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未予登记,也未列入清偿范围,致使贸易公司的债权不能得到清偿,于是贸易公司以工贸公司清算组全体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五被告中的三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什么?
破产法
1、某厂于1980年建厂,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由于该厂经营管理不善,产品质量低劣等原因,导致企业多年严重亏损,负债累累。经统计,该厂对外债权尚有21500元,应付的贷款及其他款项有213600元,而该厂现有库存物资、产品、固定资产折价后合计人民币为93650元。
问:人民法院应如何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处理这一破产案件?
2、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并于破产宣告裁定作出后17天时成立了清算组。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破产宣告后10天时,便对破产企业职工作了新的工作安置,并将厂长撤职,让其参加外地学习班培训1年。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债权人甲请求变卖破产企业用于抵押其债务的汽车还债。清算组予以拒绝,要求其依破产程序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受偿。清算组将破产财产变卖完毕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其批准后付诸执行。其分配清偿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税款;2.破产企业所欠银行、信用社贷款;3.其他债权人破产债权;4破产企业所欠职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并且规定未获清偿的债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偿还。
问:本案在处理上有何违法之处?依法应如何处理?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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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市伟信公司为了兴建办公楼而在报纸上公布了招标公告,引来众多建筑公司竞标。经过激烈的竞争,最终建案公司以最高报价和最优惠的条件中标。可是事后,建安公司经过内部协商,又认为报价太高,于是便拒绝与伟信公司签订合同。
问:根据《合同法》分析以上两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建安建筑公司与伟信公司拒绝签订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为什么?
2、1998年5月7日,我国某公司向菲律宾一公司发价“以每吨800元出售某种谷物300吨,7月25日前承诺有效”。菲律宾商人接电话后,要求我方将价格降至750美元。经研究,我方决定将价格定为780美元。并于8月1日通知对方,“此为我方最后出价,8月10日前承诺有效。”菲律宾方于8月8日来电接受我方最后发盘,但此前我方得知世界市场上该谷物价格已升至820美元/吨的消息,并于8月7日致电撤盘,菲商认为合同已成立,我方撤盘系违约行为。我方认为撤销要约的通知在菲商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有效。
问:请分析我方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3、甲方向乙方发出要约:购大米1000吨,价格3000元/吨,10日内承诺有效,乙收到要约后为慎重起见,立即派人去各地落实货源,甲方却在第七日提出 撤销要约。乙方虽未承诺,但他派人去各地落实货源的费用支出能否由甲负担?理由是什么?
4、金马集团与投资公司于1999年1月订有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该投资公司借款300万元给金马集团,期限自合同订立时起至1999年10月底。直至2000年1月,金马集团仍未还这笔款项,经银行查帐金马集团帐上仅有80万元,不足以清偿借款。又获知金马集团曾借款300万元给正泰公司,约定于1999年7月还款,迟迟未还,也未见金马集团上门催讨。投资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金马集团对正泰公司的债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又有一音像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提出金马集团欠该公司100万元,若投资公司代位获偿,该300万元应由投资公司与音像公司按比例获偿。
问:投资公司能否直接向正泰公司追讨金马集团的欠款,若能,音像公司能否从中获偿呢?债权人的代位权都有哪些限制?
5、中天建筑公司与富华集团于1997年9月订立了一宗大理石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中天建筑公司应于1997年11月底付清货款。但直到1997年12月中天建筑公司还欠富华集团货款780万元。因中天建筑公司正投资一个商住小区的开发。占用了大笔流动资金,富华集团同意其延迟履行。1998年7月小区建设竣工,中天公司却出人意料地宣布将其在开发项目中价值约1000万元的股份赠与合作商瑞达地产有限公司,并立即办理了赠与公证,富华集团认为这是中天建筑公司有意逃避债务的骗局,根据《合同法》富华集团该怎么做才能保护自己的债权呢?
6、恒丰商场与瑞达电器集团于1997年11 月份订立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由瑞达电器集团于1998年5月底交付立式空调500台给恒丰商场,每台售价4000元,恒通商场向瑞达电器集团交付30万定金。1998年3月,气象部门纷纷预测今年持续高温,瑞达电器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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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式空调被订购一空,且订价达4500元每台。1998年3月底,瑞达电器集团给予恒通商场发了份函,声称无法履约,要求取消合同,恒通商场不同意取消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恒通商场将瑞达电器集团诉诸法院。问:瑞达电器集团的行为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恒通商场诉诸法院可请求采取哪些救济方法?
7、国内某外贸公司和美国一公司签订了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由美国公司支付代理费,我外贸公司独家代理其在国内的产品销售业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美国公司在办理汇票的同时我外贸公司需作好销售准备工作。我外贸公司依约作好了营销策划、广告制作、店堂租赁等一系列销售前的准备工作,却迟迟不见美国公司办理汇票,在几次催告未有结果后我方停止了上述前期准备工作。问:我方停止上述前期准备工作有何依据?
8、地产公司A与建筑公司B签订了一个地产项目合同,合同约定先由B公司完成“三通一平”工作,然后地产公司A再注资5000万元支付建筑公司B的土地平整费用和工程后期投资。合同签订后B公司开始施工,却调查发现地产公司A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B公司停止了已经开始的施工。地产公司A知道后,以B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B公司的行为是不是违约? 9、 审查合同,并提出修改意见。
某服装厂与某服务公司签订一份服装合同,其文本如下: 购货合同 卖方:某服装厂 买方:某服务公司
(1)卖方为买方生产200件工作服,买方向卖方提供布料**米。
(2)卖方于1988年10月自备车辆将成品送到买方,双方在到达地验收,运费由买方负担。
(3)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X元,货到付款。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卖方:某服装厂(章) 买方:某服务公司生产部(章) 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
反不正当竞争法
1、1992年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经营餐饮业,并将其经营的餐厅一直冠以“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至今在北京已先后设有20余家“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美国鸿利公司的“红蓝白”装饰牌匾,于1999年11月3日在我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1999年9月30日,美国鸿利公司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将自用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注册为服务商标,至2001年5月仍未获批准。1999年4月1日,北京馨燕快餐厅开业。自开业始,该餐厅的横幅牌匾即打出“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牌匾的颜色依次为红白蓝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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