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与现场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公司对项目实施指导、支持、监督、管理和服务,负责总部范围内和社会上的各种资源的调配,保障项目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有效投入,就重点事宜与政府及相关职能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沟通。 项目部在公司总部的授权下,代表公司履行对业主的合同责任和承诺,代表公司与工程各方进行有效的协调、沟通、谈判和决策,对工程的各项管理目标负第一责任。
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则是由总公司选派,由总公司向其下达“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项目部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对本项目的成本核算、财务管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负全部的责任,并行使以下职权:
1.是人事管理自主权。项目都有权自主决定其管理班子的配各,项目经理可以在公司内部人才市场自行选聘所需的各类经济技术人员,并与其签定聘用协议;项目经理有权对项目部成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奖惩,对聘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依据聘用协议的有关约定予以解聘。
2.是作业队伍选择自主权。项目部承接施工项目后,可以在公司内部劳务市场,采用招标方式择优自主选择作业队伍。作业队伍选定后,必须先签定用工协议,后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项目要求的,项目部有权依据有关约定予以清退。
3.是项目资金使用自主权。各项目部都在公司内部银行设立独立的资金帐户,在保证按“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有关约定完成各项上
缴费用的前提下,项目部对其帐户下的工程款拥有完全的自主使用权,公司不得无故拆借、挪用和截留,对确需拆借的,必须通过协商方式,事先征得项目部同意。
4.是项目经营自主权。在公司授权范围内,项目都有权与业主及有关单位部门洽谈施工合同及设计变更、工期顺延、工程索赔等相关事宜;按照《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项目部拥有承建项目的施工生产指挥权、技术质量管理权、施工进度控制权、建筑材料采购权以及项目成本核算等权力;项目部有权自主决定完成各项承包指标后施工项目剩余利润的分配和本项目部成员的薪酬及奖励办法。
施工总部与现场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详述
1. 总部对项目部机构成员的管理为进一步整顿规范项目法施 工,促使项目班子人员的组成和流动更加合理和规范,有利于项目部人员的管理及项目班子整体功能的发挥,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项目部机构成员作如下要求。
1.1组织机构的设置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为公司的项目管理部,项目部作为工程施工任务的实施者履行公司交办的任务,公司对项目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和服务,确保工程合同的全面实施。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结构、技术和工艺特点、难易程序及工作量的大小,设置业务管理部门,配备相关人员,提倡一岗多责,一专多能。 1.2项目经理部人员的组成按照“动态管理和优化组合”的原则, 项目经理部分别由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技术、计划、预算、质量、安全、材料、财务等专业管理人员组成。应根据
具体的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序,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可配备一定的财务及政工等管理人员。
1.3 项目经理的产生 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要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二是要具备能充分调动项目人员积极性,圆满完成项目各项指标所应具有的领导素质;三是要具备一定的知识能力,包括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专业管理知识;四是要具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五是要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和项目经理资质。 2.总部赋予项目部的管理权限与职责
2.1 总部赋予项目部质量管理权限与职责为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高项目施工质量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项目部施工质量管理作如下要求:
2.1.1 组织机构与人员公司成立以工程负责人为首,分管生产的副经理、三总师和经营部、工程部、总工办、劳资、材料、设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及项目部负责人组成的公司质量保证体系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公司工程质量的组织指导,指定健全的工作计划,确保质量、工期的生产目标。 公司总经理为企业质量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为该项目施工质量直接责任人,总工程师对施工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
2.1.2 质量管理依据建筑安装质量检验评定同意标准现行国家有效施工及验收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计量法、ISO9000质量体系文件。
2.1.3 质量管理责任制 公司各级领导、部门、项目部应按照公司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