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劳动法》规定的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的有经期保护、孕期保护、哺乳期保护、生产期保护
92、劳动者在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获得各种保护条件和待遇的权利、监督权、拒绝权
93、我国现行的职业安全卫生认证制度,主要包括对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资格的认证、对相关工作人员资格的认证、对特殊产品的安全认证 94、属于国家要求必须进行特殊安全认证的设备和产品的有压力容器安全认证、漏电保护器安全认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质量认证、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认证
95、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属于全体人民共同的法定休息日有春节、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
96、我国的《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规都对职工的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不受这些限制要求职工进行加班。这些特殊情况包括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97、以下关于职工加班时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有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劳动者每月加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要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如果符合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则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各项的限制
98、以下关于劳动者加班报酬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99、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执行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工时制度形式包括标准工时制、计件工时制、缩短工时制、综合工时制
100、根据最低工资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具体包括协调原则、基本生活保障原则、民主协商原则、分级管理原则
101、最低工资的构成通常应当包含的部分有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102、根据我国有关劳动法的规定,适用最低工资制度的主体包括乡镇企业的职工、家庭雇工
103、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履行下列国家或社会义务时,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当选代表出席乡、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104、为解决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国务院出台的优惠政策包括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对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只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数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
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 105、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协商代表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应当了解和掌握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应当接受本方人员对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106、下列叙述中,属于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的有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为工会,另一方为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双务会同;集体合同具有本单位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107、下列有关劳动合同法律特征的论述中,正确的有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劳动合同属于双务会同;劳动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108、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劳动者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合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用人单位采用胁迫手段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109、下列无效劳动合同中,不属于全部无效的合同有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110、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有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合作履行原则
111、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现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征得他人的意见,也不必履行特别的程序。这些情形具体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2、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113、以下说法正确的是行为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行为是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事件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行为和事件都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114、《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115、劳动者的集体权利主要包括结社权、集体谈判权、罢工权、参与权
116、劳动者权益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法定权益;约定权益;其他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权益 117、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18、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
119、从工人运动的角度,可以将劳动关系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
120、在劳动关系中,劳动使用者提供工作条件、生产条件
121、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劳动关系呈现为多元化、复杂性
122、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除劳动管理机关外,还可能要对相关的劳动法制进行监管的机关有经济管理机关、卫生管理机关、金融管理机构
123、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是三方性原则,参与国际劳动大会需有政府、雇主、劳工三方代表参加
124、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建议书 七、案例分析题
1、陈某是甲公司的职工,合同期为8年(1996.2.15----2004.2.15),承担新产品开发、试制任务。1999年陈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乙公司,由于乙公司严重亏损,陈基于自身利益,于2002年、2003年经常擅离岗位,到乙公司协助工作,主要精力用于乙公司的决策研究、整顿经营管理是、洽谈业务、开拓市场等活动,直至乙公司走出困境,乙公司支付陈报酬5万元。因陈主要精力未用于甲公司的工作,导致2002年的新产品开发计划延迟到2003年5月不能投产,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甲公司于2003年9月1日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陈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要求乙公司负连带责任。 试分析:
(1)陈某在乙公司的行为是劳动行为还是股东行为?
答:陈某向乙公司提供的是劳动行为,而不是股东行为。因为乙公司向陈某支付的属劳动报酬而非股本分红
(2)陈某与乙公司存在哪些关系?
答:陈某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两种社会关系。第一种是因“共同出资设立乙公司”而形成的股权关系;第二种是因“乙公司支付陈报酬5万元” 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3)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根据我国《劳动法》第99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乙公司属于使用了在职职工的情况,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2、某建筑公司2001年3月招收了一批农村合同工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为每个月150元人民币,由公司提供食宿。2001年9月试用期即将届满,工人们要求转正后工资涨到300元。公司负责人称,公司已经决定转正后每人每月工资250元,如不接受,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工人们只得同意。2002年4月,工人们得知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300元,企业支付工资一律不得低于该标准。于是工人们向公司要求将工资涨到每月每人300元。但公司认为,公司除向工人每月支付的工资250元之外,还为工人提供食宿,折合下来,工人每人每月工资超过500元,远远高于3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拒绝了工人的要求。
试分析:⑴建筑公司支付的工资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 建筑公司支付的工资不符合国家最低工资制度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此外,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低工资不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可见,建筑公司将食宿费用计入最低工资是违反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的,建筑公司拒绝工人们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⑵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建筑公司至少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0元)支付工人的工资。此外,建筑公司还应当补足工人自2001年9月到2002年4月不足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同时建筑公司还应当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25%的经济补偿金。
3、黄某是某炼钢厂的锅炉工,1998年8月经招工录用到该厂工作,上岗前未经专门的技能培训即马上投入工作。1999年2月,由于黄某操作环节上的失误,黄某所在炼钢车间的锅炉发生爆炸,正在炉前工作的黄某当场被炸成重伤,经抢救诊断,70%以上的皮肤均为一级烧伤,黄某家属要求炼钢厂支付黄某的医药费,并给予经济上的赔偿。炼钢厂在支付完黄某的抢救费用后便拒绝支付其他费用,理由是黄某的受伤完全上因为他个人违反有关操作规程所致,应当由自己负责。由于治疗费用高昂,黄某家里无力支付,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炼钢厂支付医药费并给予经济补偿。经法院调查,上述情况均属实。 试分析:⑴该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法院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锅炉工属于高度危险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工作。炼钢厂在黄某上岗之前没能按照法律规定对黄某进行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致使黄某由于技能不熟练而导致锅炉爆炸的事故,事故责任应由炼钢厂承担。因此,应当判决炼钢厂支付黄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黄某相应的经济赔偿。炼钢厂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应严加注意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建立健全
⑵该厂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中都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中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有:⑴有权依法指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并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⑵有权对企业内部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执行实施监督监察,纠正违章操作行为;⑶有权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造成事故的劳动者给予纪律处罚
同时,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有:⑴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包括企业内部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系统和工作制度,各种内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等,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性危害;⑵对职工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⑶按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⑷对未成年劳动者和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⑸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特别是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劳动
4、陈某系大地机械厂的工人,1997年3月进入该厂工作,2002年5月,大地机械厂因效益不好破产倒闭,陈某因此失业。1997年至2001年3月大地机械厂一直为该厂职工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从2001年3月开始,该厂由于效益下降,没有继续为职工交纳保险费。 试分析:⑴陈某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法律依据是什么?
陈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⑵陈某若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办理什么样的手续?
陈某若要领取失业保险金,他应当到有关政府指定的职业介绍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⑶陈某最多能领取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法律依据是什么? 陈某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的时间为12个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陈某所在的大地机械厂前后总共为陈某缴了四年的失业保险费,因此最长领取期限为12个月
⑷陈某如果在失业期间死亡,是否终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法律依据是什么?
陈某如果在失业期间死亡,仍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10条
规定: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支出项目为:①失业保险金;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③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④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因此,尽管陈某死亡,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仍享受相应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
5、2000 年3月,孙某与腾迅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其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共孙某等去美国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约53000元。2001年9月回国后让孙某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02年3月3日,孙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进程,公司为另聘用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32000元。辞职之后,孙某于2002年3月15日,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试分析:⑴孙某的做法是否合法?
孙某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孙某提出辞职后第二日就离开了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了两大损失:一是培训孙某所支付的培训费;二是因孙某突然辞职延误了工作进程造成的经济损失。孙某应当对这两部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⑵应该由谁来承担腾迅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 对于腾迅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除了应当由孙某来承担赔偿责任外,聘用孙某的某计算机开放中心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第9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该计算机开发中心聘用孙某的时候,孙某尚未与腾迅电脑设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腾迅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某计算机开发中心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6、谢河与宏达医药公司于2000年8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药品销售工作。2001年1月,该公司对所有销售人员实行销售承保提成工资办法,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向公司上缴销售利润4000元,作为承包基数,完成这个基数可以领取基本工资和安比例提取个人所得。如果没有完成承包基数,公司将不发包括基本工资之内所有的工资待遇。谢河从2001年2月至2001年6月均未完成承包基数,结果,未领到一分工资。谢河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遭到公司拒绝。谢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1)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河的工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本案? 答:(1)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河的工资不合法。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有获得相应的报酬,谢河虽然没有能够完成承包任务,但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医药公司应按一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谢河工资。
(2)医药公司应补发谢河2月至6月份欠发的工资,并纠正医药公司与职工的霸王合同条款
7、某乡镇服装厂聘用的职工中80%为女性,为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1996年,经与部分职工协商,并征求了半数职工的意见,制定了该厂的有关劳动规章,该规章规定,本厂职工带薪产假为60天双胞胎假期延长10天。同年10月6日,女工周红产下一对双胞胎,国庆节开始一直休假。产后身体恢复较慢,到该厂规定的产假期满也没有上班,为此,该厂从12月10日起停发了周某的工资。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