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11〕115号
印发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版)修改内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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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版)修改内容
一、原3.23 条款第(3)小点修改为 :
(3)屋顶、平台等平台绿化形式,其绿地面积计算应按表3-8的规定执行。
表3—8 平台绿化折算表 平台与基地地面的高差(m) ≤1.5 >1.5且≤18.0(城市综合体项目作为公共平台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原则上不高于6层天面) 折算系数 1.0 0.60
二、原5.3 条款修改为 :
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②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③建筑山墙(或建筑短边,下同)宽度16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注:原附录四5.3(1)项中的Lx≥0.7Hs相应修改为Lx≥0.5Hs、5.3(2)项中的Ly≥0.7Hp相应修改为Ly≥0.5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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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5.19 条款修改为 :
相邻地块为没有永久性建筑物并且尚未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的空地,南北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北边为多层建筑或南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东西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东边或西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并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已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以控规建筑限高为依据确定建筑间距。
四、原5.24条款修改为 :
高层建筑(不包括高层工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满足以下规定: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的高层主体退缩以5.23条款规定为起点,高度每增加一层(居住建筑以30米起计,非居住建筑以 24米起计),增加退缩0.5米;高层建筑次要朝向在满足5.23条款规定的同时,可按以上计算结果的60%作为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超高层建筑的退让应综合考虑交通影响评价专项研究及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专题研究。
五、原5.39 条款修改为 :
疏散楼梯应按计算层数设置,电梯数量按停靠站数设置。住宅建筑一律按每3.0米为一层计算总层数,即总高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首层为商业网点(每间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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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住宅,其层数按上述方法计算。所有建筑的商业部分的计算层高不得大于6米(15米以上的大跨度商场和中庭部分除外),若有15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厅、餐厅、多功能厅等大功能空间须增大层高者可适当增加;其余部分(除住宅外)的计算层高不得大于4米。
六、原附录三计算细则第(5)小点修改为 :
(5)建筑底层或塔楼首层(裙楼和塔楼使用功能不同的综合楼))设架空层(层高3米以上)用作人行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的计算(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架空层不得改变用途,也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作为出售、出租等商业用途。
七、原附录三计算细则第(9)小点修改为:
(9)①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1.5倍计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5.0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1.5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若层高增加不足2.2米时,按增加0.5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依此类推。②层高超过3.6米的中空客厅(起居室)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超过30平方米,且开洞率不应大于30%(注:开洞率为洞口水平投影面积/套内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小于或等于30平方米且开洞率小于30%的部分,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值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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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第①点计算。
八、原附录三计算细则第(10)小点修改为:
办公、酒店客房建筑标准层层高原则上不应大于4.5米;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小于等于6.0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6.0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1.5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若层高增加不足2.2米时,按增加0.5层计算,依此类推;为整栋楼或主要功能区服务而设置的门厅、中庭等公共空间, 当开洞率(注:开洞率为洞口水平投影面积/楼层建筑面积)大于楼层建筑面积的50%时,须计入超高范围。
九、原附录三计算细则第(11)小点修改为 :
(11)普通商业建筑首层层高原则上不应大于6.0米;层高大于6.0米小于等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超过7.6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若层高增加不足2.2米时,按增加0.5层计算,依此类推。普通商业建筑二层及以上层高(包括各类配套服务建筑)原则上不应大于5.0米;层高大于5.0米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超过6.6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若层高增加不足2.2米时,按增加0.5层计算,依此类推。
十、原附录三计算细则第(12)小点修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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