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下载本文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 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三节 建筑容量 第四节 绿地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二节 建筑退让 第三节 建筑高度

第四节 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 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 管线综合

第五章 附则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三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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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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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宜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类 R R R3 R3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31 住宅用地 R23 R24 道路用地 绿地 三类居住用地 R2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14 绿地 二类居住用地 R13 道路用地 R1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中类 小类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社区)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3 / 59 范 围 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 R33 R34 R41 道路用地 绿地 四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幼托、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用地 小学用地 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 涵盖小学和初中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以服务式公寓为主混合商业办公的用地.(一般指单栋建筑的功能复合用地,不包括用地规模较大的混合,该类混合应按照功能细分,区分用地类别)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R4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43 R44 Rsa Rs Rsb Rsc Rsd Rm C C2 C21 C1 C11 C12 道路用地 绿地 幼托、中小学用地 幼托用地 小学用地 中学用地 九年制学校用地 住宅混合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加工场、车间和仓库等 商业用地 4 / 59

C C2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C24 C25 C26 C2m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商务办公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混合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体育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企事业管理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宾馆、公寓式酒店、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商品展销、商品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以商业、办公(C21、C23)为主,与其他商业金融业混合形成的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类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类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 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所、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C41 体育场馆用地 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C51 体育训练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中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防治所、社区卫生服务中C52 公共卫生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心、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疫所、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等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5 / 59

C3 C4 C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