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 下载本文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和全面推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评尽评。凡是按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

(二)全面客观。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科学客观评估,实事求是反映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

(三)查防并重。即全面查找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又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解释引导,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四)统筹兼顾。把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统筹考虑发展与稳定、整体和局部、当前与长远以及不同利益和各方面的关系,审慎作出决策。

第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科室、所、队负责本单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重大决策事项的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该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 为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局各科室、所、队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政策法规科,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职能对以下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时,应当按照本办法之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出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 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为保护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和社会稳定采取的重 大临时措施。

(三)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检查方案。

(四)总投资500万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工程项目,组织或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活动等事项。 (五)其他需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对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重点从以下四方面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决策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

(二)合理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会不会加重大多数群众负担或者对大多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会不会引发不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攀比;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可行性。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是否有机统一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