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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府发[2008]52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02 【实施日期】2008.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成府发〔2008〕52号 2008年9月2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按照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循序渐进的原则,科学编制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充分考虑地震灾后重建的实际需求,优先核定灾区 1 / 3

建设用地规模。要将农村土地整理规划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设置土地整理项目区。加大

对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规划的统筹协调,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以项目为载体,编制实施年度新增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加强新增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年初由市国土局研究制定主要行业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方案,报市土管会审定。根据审定方案,由市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具体安排年度计划指标。市经委负责审查提出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并安排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由市国土局负责审查提出全年年度新增城镇建设(经营性)项目,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市发改委负责审查提出除工业和城镇建设以外的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重大项目,并安排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把土地预审作为用地审批的重要环节和入门关口。严格审查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定额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涉及占用耕地的,区(市)县必须制定耕地补充方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城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全面推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认真执行《划拨用地目录》,严格审核划拨用地项目,逐步扩大有偿使用用地范围。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其中商品住宅用地必须实行拍卖出让。非政府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要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必须权属清楚、面积准确、规划条件明确,不得设置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约束性条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地,按灾后重建的用地政策执行。 2 / 3

(五)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业建设用地指标。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修改审定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采取先进节地技术和方案,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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