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中的我国财政政策效应分析 下载本文

总体上来说,一个国家农业支持水平与支持力度,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有很大的关系,尤其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对通过财政预算支持农业规模的影响程度更大。但是,从农业支持来源或者承担者来说,可能是纳税人,也可能是消费者。因此,除了财政预算途径支持农业外,还可以通过价格支持由消费者承担的方式对农业的支持,即实施农业补贴。通过价格干预实现农业补贴是很多国家支持农业的主要方式。以农业生产者为受益对象的农业补贴一般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其一,通过财政预算直接补贴农业生产者,费用承担者是纳税人;其二,通过政府干预价格,使农产品销售价格对农业生产者有利,一般以国际市场为参照系,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差价部分,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由纳税人负担,也可以通过放开农产品的销售价由消费者承担。尽管主要发达国家在农业补贴方式的选择上总体趋于削弱价格干预对农业生产者的支持,但目前价格干预仍然是这些国家实现农业补贴的重要途径。1999~2001年间,OECD成员、澳大利亚、美国、日本和韩国由消费者承担的价格干预而实现的农业补贴占对农业生产者支持总量的比重分别为:64%、9%、36%、90%、95%.日本农业生产者收入总额中有60%来自政府补贴;2000年美国对小麦的直接补贴每吨45美元,玉米为27美元,欧盟对每吨谷物的补贴为55美元。我国对农业的补贴主要是在流通环节,价格干预补贴农业生产者为负数,农业生产者受益较少,基本上是消费者受益。目前财政用于农村的支出约1/3是农产品政策补贴

(粮价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仅这1/3支出还多数是直接用于流通环节的补贴,最终落到农民头上的实惠不足50%.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研究报告》2002年第54号的数据显示,如果收购粮食一年内销售不出去,政府保护收购的补贴支出与农民受益之比为5:1;如果连续三年销售不出去,其比例上升到15:1.由此可见,财政支农支出比重低并下降,投入结构不合理,农业生产条件改善的投资不足,财政补贴方式不当,制约了农业的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基础,影响了农民的增收速度。

(四)农业税制显失公平,农业和农民得不到休养生息

我国现行的农业税制是在经济发展落后时期,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的计划经济下设计的税制,从建立时基本上就是以获取财政收入和粮食储备为目的。随着农业收入通过税收、收费、工农产品剪刀差等形式转移到工业,促进了工业发展,工业很快占据了经济主导地位,但农业税制仍未改变,只是税收由实物税转向货币税(折征代金)。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下,重新审视农业税制,农业税制与现代税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大相径庭,农业税收的超额负担(农民的相对负担过重和对农业经济运行产生负面影响)表现的尤为突出。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税率为7%,附加为20%,合计税负为8.4%,没有起征点,也没有扣除额,农民税负明显偏高。如果把农民上缴的税费看成是个人所得税的话,

农民税负远远高于城镇居民的税负,城乡名义负担相差4倍以上。若从农民缴纳的各种直接和间接税费、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综合计算,农业的宏观负担率(农业上缴的收入/农业GDP)约为25%~30%,而财政预算收入占整个GDP比重则在20%以下。农业税是一种四不象的税收。其一,城镇工商税收中的流转税收以商品销售额和非商品营业额(货币收入额)为征税对象,而农业税按农业总收入征税,农业总收入按常年产量核定,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无论是否实现销售,取得货币收入,都要按核定的常年产量折算成货币缴税。其二,城镇的所得税收,主要是以纯货币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农业税是以未扣除任何成本费用的总收益为征税对象。城镇所得税所得额的计算通常是取得的货币收入,工厂的库存商品在未销售之前,既不征收流转税,也不征收所得税。农业总收益的计算既包括货币收入,又包括实物收入,并且主要是实物收入。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即使放在家中,没有取得货币收入,也要计算总收益缴纳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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