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 下载本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

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宁政发[2009]7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0 【实施日期】2009.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

(宁政发[2009]71号 2009年6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义务教育法 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 1 / 2

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高度

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8]1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2008年12月31日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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