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4、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

4.1 安全工作例会议题,由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确定,各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可提前申请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

4.2 凡提交现场监理部安全工作例会研究的议题,应事先经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查,形成可供会议决策的方案。

4.3 在安全工作例会上研究的事项意见不能统一时,一般性问题可缓议,如涉及时间性较强的紧迫问题,可由总监理工程师裁定。

4.4 凡上次工作例会研究的重要事项,需由现场监理人员在本次工作例会上汇报落实情况。

5、安全工作例会议定事项的实施和督查

5.1 安全工作例会的记录,由监理部文员负责,并整理会议纪要签发相关单位、及时转告因故缺席的会议人员。

5.2 安全工作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监理人员按照分工范围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贯彻落实情况。

5.3 各参加安全工作例会监理人员原则上必须参加安全工作例会,特殊情况需向总监理工程师请假,无故不参加者上报公司监理部。

四.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有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2、公司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2.1 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2.2 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 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2.3 其他管理人员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2.4 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2.5 待岗、转岗、换岗的员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2.6 以上(2.1)—(2.5)中所列时间均包括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

3、公司新进场的职工,必须接受公司、监理部二级安全培训教育,方能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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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政策、方针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3.2 监理部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劳动纪律和岗位、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4、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 公司必须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5、安全培训的实施主要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内部培训是指公司的有关专业人员或公司骋请的专业人士对职工的一种培训;外部培训是指公司委托培训单位对部分职工进行培训,从而取得上岗证或是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

6、公司定期选派、安排公司领导及职工进行安全培训,以满足公司发展需要。 7、公司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五.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是指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或缺陷造成(或引发)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危及人身安全或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按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1、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由承包商先填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监理人员应及时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统计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取得第一手资料,认真分析事故产生原因后,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上述报告先分别经设计院代表、监理、项目法人审查认可后由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处理后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结果报验表》,并经监理部查验认可。

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所有有关监理人员都应参加由业主组织的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会议,并指派专人进行书面汇报,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指派专人填写相关质量事故报表。

2、重大工程质量安全处理按照国家现行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执行。

六.工程安全奖惩管理制度

按公司奖惩制度执行。

七.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构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1 设立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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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工程项目设安全领导小组

工程项目安全领导小组是本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职责见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本项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管理。

1.1.2 工程项目设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1.1.3 承包商应设兼职的安全人员,负责班组的日常安全工作。

1.1.4 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受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同时受建设单位的领导与业务指导。 1.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2.1 责任制原则:坚持领导负责,分工负责,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即:坚持总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负全责,安全专责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对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1.2.2 项目监理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强化检查考核,真正做到领导负责、逐级负责、部门负责、岗位负责。

1.2.3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监理人员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现场项目监理部关于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向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2、安全管理及制度

项目监理部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包括行车安全、人身安全、设备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各类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在各项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并实施、检查。

3、工程项目必须按国家及各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保证对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等的资源投入,为作业人员及时提供安全防护用品,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并督促、教育作业人员按使用规则规范佩戴和使用。

4、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下发和传达给所有施工人员,对基本安全防范措施要传达到相关方。各单项作业的技术交底中,必须有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5、坚持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5.1 总监理工程师及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要经常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宣传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5.2 按规定对“三新”人员进行三级教育,按国家规定的内容及要求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填写三级教育登记表,方可允许上岗。

5.3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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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培训考核后方可任职,并持证上岗。

5.4 承包商招用的临时工(民工)必须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有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5.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5.6 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和掌握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后,方可进行作业。

5.7 单项(或单位)工程开工前,承包商项目经理部要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一次总体安全教育,再依据施工阶段、工序工艺要求,及时下达安全技术措施和交底

6、危险源辩识和风险控制

6.1 工程项目必须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并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和监控;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对全员进行相关防范知识的培训,进行应急演练,使其能熟知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6.2 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位置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7、特种设备和安全防护设备的安全管理

7.1 特种设备是指安全程度要求较高,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机械设备。它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各类起重机械等。

7.2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应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的相关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7.3 特种设备操作属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培训、审核,取得授权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后,方可持证上岗

7.4 严格执行安全设备定期检验、检定制度

7.4.1 安全生产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等,要严格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检验。

7.4.2 安全设备必须进行经常性地维护、保养、并定期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并认真做好相关记录。

八.安全设施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所监理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降低危险,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监理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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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责

3.1 项目监理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 3.2 工程现场承包商负责施工安全设施的设置及维护。 4、具体内容

4.1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设置要求

4.1.1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要做到“三必有”即:有边必有栏,有孔(洞)必有盖,有施工项目必有措施。

4.1.2 施工技术措施要求设置的安全设施必须设置。

4.1.3 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电动工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 4.1.4 严禁在安全设施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情况下施工。

4.1.5 施工现场临时的步道、梯子、栏杆、孔洞盖板、垃圾通道、电源盘、电焊机等应实行标准化。

4.2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使用及维护

4.2.1 施工现场公用安全设施由承包商项目部指定相应的专业公司进行管理及维护。 4.2.2 专业公司应对工程公用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4.2.3 施工现场的公用安全设施的拆除应由承包商统一安排,严禁个人私自挪用、拆除。

4.2.4 因施工需要,对安全设施进行拆除的,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恢复。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报项目监理部批准后才能拆除,并要采取临时替代措施。

4.2.5 承包商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临时安全设施应予以爱护,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回收。

4.2.6 闲置的安全设施(包括周转性安全设施)应及时退还所属单位进行集中保管。 4.3 项目监理部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是否到位,能否满足施工要求,发现问题,立即下发“安全隐患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4.4 项目监理部应定期对周转性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更换。

九.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1、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目的及范围

1.1 编制目的:是通过预先计划和应急措施,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力量和资源,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控制其发展,保护现场职工和附近居民的健康与安全,并将事故对环境和财产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

1.2 编制范围:凡可能影响工程安全的事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都应编制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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