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工程长城杯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北京市(以下简称本市)建筑业的科技进步和节能环保工作的发展,推动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规范北京市建筑工程长城杯评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建筑工程长城杯(以下简称长城杯)分为两个奖项:一是北京市结构长城杯工程(以下简称结构长城杯);二是北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以下简称竣工长城杯)。两个奖项各设金质、银质两档。金质长城杯为本市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本市开展和评审长城杯活动,是在北京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指导下的行业活动行为。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建质协)负责组织本市长城杯活动的开展,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现场咨询、现场指导和培训,并负责组织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长城杯的评审工作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实事求是、高标准、严要求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长城杯每年度评审一次,获奖数额根据每年度申报情况确定,其中金质长城杯的数量不超过获奖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对于推广应用新技术、节能环保成效突出并有所创新的工程,在其工程类型、规模和质量水平相类似的情况下,优先评为金质长城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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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长城杯只授予市建质协的会员单位,其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获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建安工作量应占10%以上或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长城杯由市建质协会员单位自愿申报。 建筑业企业争创长城杯活动,是以施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活动。企业要立足于提高整体素质和总体质量水平,重在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实现一次成优,争创质量高、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节能环保的精品工程,向质量效益型发展。
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九条 长城杯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须由具有高级职称,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由本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推荐。 评审委员会由19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经市建质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每届任期4年。 第十条 在市建质协设立长城杯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负责长城杯活动的开展和评审具体工作。 评审办公室下设结构长城杯、竣工长城杯初评组,负责初评检查推荐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初评组组织若干个初评专家小组对申报工程进行初评。每个初评小组由3至5人组成,设组长1人。 初评专家由本市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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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企业推荐,经评审办公室遴选后组成专家库,每次初评检查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初评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施工管理经验,熟悉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公正廉洁。 初评专家经正式培训后发予聘书。
第三章评审范围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本市有关建设管理程序及合法审批手续的新建民用及工业建筑工程,其范围和规模如下: 一、住宅建筑工程
1、单位住宅工程:银质长城杯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金质长城杯住宅工程面积应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远郊区县或二级企业承建的银质长城杯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金质长城杯住宅工程面积应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 2、群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含)以上,其中多层住宅在5栋以上,高层住宅在3栋以上;远郊区县或二级企业承建的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含)以上。
3、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0平方米(含)以上(含配套工程);远郊区县或二级企业承建的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含)以上。
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远郊区县或二级企业承建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
三、古建筑重建工程(不含仿古建筑):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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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
五、城乡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含)以上(含配套工程)。
六、其它未列入评审范围和规模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的建筑工程或构筑物,设计新颖,技术先进,符合国家墙体改革和节能环保政策,质量水平高,社会效益好者,可由评审办公室酌情安排初评检查,最终由评审委员会决定评审。
第十三条 市建质协会员单位在外地施工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企业有要求,可由评审办公室酌情安排初评检查,最终由评审委员会决定评审。
第十四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审范围:
一、申报竣工长城杯,但尚未竣工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不齐备的工程。 二、住宅工程现浇混凝土外墙、室内顶板等进行抹灰的工程。 三、使用国家、市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器具的工程和对环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四、上年度以前申报经评审落选的工程。 五、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
六、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及在申报或评审过程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的工程。
七、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明显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八、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较大级(含)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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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它事件的工程。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工程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定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 申报工程须经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认可,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结构长城杯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应在建筑结构工程开工前,直接向评审办公室申报。 二、申报群体结构长城杯工程,可按开工组团申报;申报住宅小区结构长城杯工程,应包括配套设施结构工程。
三、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空心砌块及多孔砖砌体结构均可申报。其它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经鉴定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的可以申报。
第十七条申报竣工长城杯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工程应是获得结构长城杯的竣工工程。
二、申报工程应是上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备案手续完备,工程资料齐全。
三、住宅工程可在竣工验收当年申报。外墙外保温的工程需经过一年考验观察期,公共建筑工程须经过半年使用期及一个冬季或一个夏季考验期方可申报。
四、装修未一次到位的住宅工程,其外立面、外墙、外窗、屋面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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